好招商食品网讯 7月12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发布了第1814号总理令,修改《畜产品卫生管理法实施规则》的部分内容,其主要内容如下:
1.当畜产品加工业和食用肉包装处理业营业者的密封包装畜产品的杀菌、灭菌或速冻设施处理能力不足时,可以向其他营业者租赁设施。
2.新增畜产品运输业者对统一运输车辆或船舶进行食品运输业申报时运输设施的条件。
3.鱼类、贝类等食品运输业申报对象食品也是密封包装时,可以与密封包装的畜产品使用同一车辆一起运输。
4.明确当对非自来水的地下水等进行水质检查时,采水位置应为直接用于畜产品屠宰、处理、加工等排水管道末端的水龙头处,当不符合地下水水质标准时,则不得与其他水混合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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