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6期)》,现将涉及南通市的部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通州区平潮镇旺客隆超市销售的多彩豆(分装)(抽样日期:2021-10-08,规格型号:散装称重)
上述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通州区平潮镇旺客隆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公斤,已销售5公斤。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公告,但未有召回。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通州区平潮镇旺客隆超市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义务,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通州区平潮镇旺客隆超市免于行政处罚。
二、南通市崇川区季汉江海鱼经营部销售的公梭子蟹(抽样日期:2021-10-27,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市崇川区季汉江海鱼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8公斤,已销售8公斤。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公告,但未有召回。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南通市崇川区季汉江海鱼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市崇川区季汉江海鱼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崇市监处罚(2022)87号)并责令改正。
三、南通市崇川区季汉江海鱼经营部销售的母梭子蟹(抽样日期:2021-10-27,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市崇川区季汉江海鱼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7公斤,已销售7公斤。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公告,但未有召回。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南通市崇川区季汉江海鱼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市崇川区季汉江海鱼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崇市监处罚(2022)87号)并责令改正。
四、南通润邗商业有限公司金鼎湾花园分公司销售的生姜(抽样日期:2021-10-27,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吡虫啉、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润邗商业有限公司金鼎湾花园分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93公斤,已销售5.93公斤。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公告,但未有召回。经排查,因种植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南通润邗商业有限公司金鼎湾花园分公司履行了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润邗商业有限公司金鼎湾花园分公司免于行政处罚。
五、南通熙利桐影超市有限公司的香芹(抽样日期:2021-10-27,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熙利桐影超市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公告,但未有召回。经排查,因种植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南通熙利桐影超市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熙利桐影超市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崇市监处罚〔2021〕702号)并责令改正。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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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抽检 监管 监督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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