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中发现5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省5家经营单位,现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21000000003939830的乌鸡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昆明市五华区马琼英白条鸡店销售的乌鸡,是从东三环青农村市场经营户购进,由华曦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屠宰加工厂宰杀、检疫。经检验,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昆明市五华区马琼英白条鸡店共购进乌鸡10公斤,货值210元,已销售10公斤,无库存。经溯源,未找到供货商。省市场监管局已将此不合格信息通报省农业农村厅。乌鸡属于新鲜禽肉,故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昆明市五华区马琼英白条鸡店销售不合格乌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五项对当事人依法减轻处罚,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下达了“五市监处字【2022】第0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所得金额9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昆明市五华区马琼英白条鸡店采取的整改措施: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的管理要求,建立相对固定进货渠道,并针对每批次产品索要和留存销售单位(人员)相关信息资料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2年1月7日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
二、抽样编号为GC21000000003939831的乌鸡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昆明市五华区喆客生鲜农贸市场(李丹)销售的乌鸡,是从东三环青农村市场经营户购进,由华曦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屠宰加工厂宰杀、检疫。经检验,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昆明市五华区喆客生鲜农贸市场(李丹)共购进乌鸡5公斤,货值105元,已销售5公斤,无库存。经溯源,未找到供货商。省市场监管局已及时将此不合格信息通报省农业农村厅。乌鸡属于新鲜禽肉,故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昆明市五华区喆客生鲜农贸市场(李丹)销售不合格乌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五项对当事人依法减轻处罚,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下达了“五市监处字【2022】第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所得金额45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昆明市五华区马琼英白条鸡店采取的整改措施: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的管理要求,建立相对固定进货渠道,并针对每批次产品索要和留存销售单位(人员)相关信息资料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2年1月25日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
三、抽样编号为PJ21000000001730868的韭菜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黄兴荣销售韭菜,经检验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黄兴荣共购进韭菜30公斤,货值120元,已销售30公斤,无库存。经溯源,未找到供货商。省市场监管局已及时将此不合格信息通报省农业农村厅。由于韭菜属于新鲜食用农产品,故未能召回。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黄兴荣销售不合格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 黄兴荣为外地人,昭通市昭阳区市场监管局多方寻找联系当事人,均无果,故未能立案。昭通市昭阳区市场监管局要求市场开办方昭通市金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金土农产品批发大市场要进一步加强入场销售人员的管理,提高对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快检的批次和频次,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在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可管控,禁止不合格农产品进入市场。
四、抽样编号为GC21000000003939857的辣椒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昆明市五华区莲华集贸市场(李秋丽)销售的辣椒,是从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批发市场购进,经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昆明市五华区莲华集贸市场(李秋丽)共购进辣椒4公斤,货值44元,已销售4公斤,无库存。经溯源,未找到供货商。省市场监管局已及时将此今年通报省农业农村厅。由于辣椒是新鲜食用农产品,故未能召回。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昆明市五华区莲华集贸市场(李秋丽)销售不合格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管局下达了编号为“五市监处字【2022】第056号”的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所得8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昆明市五华区莲华集贸市场(李秋丽)采取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入场销售人员的管理,提高对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快检的批次和频次,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在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可管控,禁止不合格农产品进入市场。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1年12月23日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
五、抽样编号为GC21000000003939853的芹菜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昆明市五华区莲华集贸市场(章雨)销售的芹菜,是从昆明市呈贡区金马铺街道中心社区购进,经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昆明市五华区莲华集贸市场(章雨)共购进芹菜4公斤,货值44元,已销售4公斤,无库存。经溯源,未找到供货商。省市场监管局已及时将此不合格信息通报省农业农村厅。由于芹菜是新鲜食用农产品,故未能召回。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昆明市五华区莲华集贸市场(章雨)销售不合格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管局下达了编号为“五市监处字【2022】第055号”的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所得8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昆明市五华区莲华集贸市场(章雨)采取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入场销售人员的管理,提高对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快检的批次和频次,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在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可管控,禁止不合格农产品进入市场。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1年12月27日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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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食品 抽检 监管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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