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决策部署,依法、科学、规范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进一步深入贯彻总局“五个到位”的总体要求,更好的贯彻执行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切实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强化监督抽检与信息公布、核查处置联动,有效防控苗头性、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倒逼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巩固食品安全稳定向好的态势,促进食品产业有序健康发展,现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精神,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国市监食检〔2020〕184号)中关于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地区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实施细则”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抽检监测不合格和问题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牵头草拟了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已先后两次征求各食品相关业务处室及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经汇总修改后形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共七个章节,主要为抽检监测不合格和问题食品的核查处置内容、处置要求、处置流程以及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分工等内容。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12月1日前(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将相关意见的PDF版和Word版反馈至我局(协调与应急处)。
公示期:2021年11月22日至12月1日
电 话:020-38835314、020-38835694
电子邮箱:gdsjj_gdspcjmsc@gd.gov.cn
特此公告。
附件: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及编制说明.doc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5日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品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制定依据】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风险监测等抽检工作的核查处置工作。【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不合格食品,系指在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复用餐饮具、食用农产品,下同)抽样检验,且对其检验报告作出明确不合格结论,即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等的食品。问题食品,系指风险监测工作中经检测分析,判定食品存在风险的食品。【不合格食品、问题食品定义】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核查处置,系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不合格(问题)食品进行处置及其生产经营者后续监督管理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内容包括检验报告送达、不合格(问题)食品控制、复检及异议处理、原因排查、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整改复查、信息发布等。核查处置工作是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不合格(问题)报告后依法开展的一系列执法活动,包括督促或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也包括监管部门依职权开展的控制风险、查找原因、问题整改、行政处罚、源头追溯、信息公开等工作。
监督抽检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以排查风险为目的,对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评价性抽检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开展抽样检验,对市场上食品总体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的活动。在评价性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处置与监督抽检做法相同。
风险监测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风险因素,开展监测、分析、处理的活动;风险监测问题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系指对在风险监测工作中经检验分析,判定存在风险的食品的处置,包括产品的风险控制措施、原因排查及整改,按照导致问题产生的原因分类进行处置,相关工作参照本规范实施,相关工作流程见附件。【核查处置等定义】
第五条 不合格食品和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应以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为首要任务,以查清原因、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为根本目的。要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坚持“权责明确、属地管理、分级实施、分工合作、闭环管理、依法处置、结果公示”的工作原则为要求,做到将不合格食品和问题食品控制到位、原因排查到位、整改落实到位、行政处罚到位、信息公开到位。【工作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国抽、省级不合格食品和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汇总,以及(国本级和中央转移地方、省级本级)复检和异议的处理,负责国本级任务的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对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若涉及需要市局协查的异议情况可视情委托市局开展。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不合格食品和问题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将核查处置结果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抽系统”)和纳入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等工作,并负责核查处置结果的信息公开和信息通报。【职责分工】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统筹协调、执法监督、食品监管、政策法规等相关部门应建立核查处置督促指导工作会商机制,通过会商自行明确分工并确定下列工作具体实施部门:不合格食品和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组织协调、督办汇总、国抽系统管理等工作;有重大影响、跨区域的重大案件督查督办工作;不合格食品和问题食品的核查处置、原因排查、风险控制、整改措施落实、复查验收等工作;法律法规指导,审核把关不合格食品案件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自由裁量等工作。
食品抽检统筹协调部门(处、科室,下同)主要负责不合格食品和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组织协调、督办汇总、国抽系统管理等工作;执法稽查部门负责组织督查督办不合格食品有重大影响、跨区域的大案要案工作;食品业务日常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根据核查处置办理具体部门的通报情况,主要负责督导对不合格食品和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问题原因排查、风险控制、整改措施落实、复查验收等工作;政策法规部门主要负责法律法规方面的指导,加强对不合格食品案件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自由裁量等方面的审核把关。
核查处置办理的具体部门负责检验报告的送达、结果告知(包括复检异议权利告知)、现场检查、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是否立案、询问调查、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处罚信息公示、国抽系统填报等,在调查过程中应责令生产经营者查明不合格原因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切实整改,整改情况经复查得出结论并填报国抽系统。完成核查处置任务后,将有关情况向本单位负责日常监管的部门通报。【职责分工】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负责核查处置办理的具体部门从国抽系统领取(下载)或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进行审核,发现有抽检信息填写不规范,检验报告出具错误,抽样单、样品照片等相关信息缺失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及时联系组织实施监督抽检任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通知相关检验机构予以补充完善。涉及外省(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沟通或发函后不予配合的,可提请省局协调处理。【核查处置的信息来源】
第八条 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电子报告或者纸质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等文书送达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送达报告的同时应告知企业复检、异议的权利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产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工作。在现场调查处理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关信息向当事人透露或通报。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工作具体流程见附件1中图1-4。【核查处置的启动工作】
第四章 处置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 对食用农产品的抽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委托承检机构抽样。委托抽样的,应当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抽样时随行的监管人员应检查食用农品销售者是否有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对易腐烂变质的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样品,需进行均质备份样品的,应当在现场抽样时主动向销售者告知确认,并采取拍照或摄像等方式对样品均质备份等情况进行记录。
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监督抽检不合格和问题食品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督促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暂停生产、停止销售和使用、下架封存库存相关批次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应当监督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问题原因的分析排查,限定期限完成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同时应当加强对不合格食品同种食品的跟踪抽样检验工作。【风险控制措施和核查处置内容】
收到明确作出不合格结论的报告后,应当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时限规定于15个工作日内立案,由核查处置办理的具体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做到“有报告有案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情况依法开展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调查发现涉及其他部门或外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包括涉及原料带入问题的),应及时将有关线索信息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涉及种植、养殖环节的,由核查处置办理的具体部门及时向产地同级农业农村部门通报;涉及进口环节的向进口地海关通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若收到通报或协助调查请求的应及时依法调查处置。【立案和线索移送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对多批次不合格(如一年内达到三次或以上或连续三年均出现抽检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从严加强监管。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多次抽检不合格和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一户一台账”,督促指导企业认真查找问题原因、落实整改。对上述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要求调高风险等级,列为日常监督管理重点对象,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并视情况对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体系检查和“双随机”飞行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线索的,要及时跟踪抽检。加强本地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对问题较为集中的品种、企业、地区,研判是否存在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并及时采取风险控制和整改措施,排查和化解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省局定期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处置年度三次或以上抽检不合格企业的情况实施督办。督办重点是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整改工作意见建议。对多次检出不合格样品却又多次因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情形的,要深入分析问题原因,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时整改到位。发现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和属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相关情形、未依法执行上述处罚规定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要立即整改、纠正;依据上述规定,相关从业人员符合行业禁入、罚款条件的,要坚决严肃处罚到人,依法作出“资格罚”“财产罚”;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确保“最严厉的处罚”和“处罚到人”要求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环节核查处置: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监督生产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者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封存相关批次食品,严格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要求对不合格食品实施召回,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要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不合格食品(原料)进货源头、销售去向和对不合格食品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等情况。对未按要求履行上述义务的,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合格食品及相关原料要现场查验控制情况,封存有关台账,督促生产者核实产品生产销售数量及召回数量,二者不一致的要说明原因。对食品原料及相关产品的销毁、无害化处理要采取必要的监督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三)在核查处置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生产者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可能存在问题的,应同时进行现场执法抽检。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生产者深入查找不合格食品产生的原因,并对企业原因的合理性、准确性进行评估分析,防止食品生产者避重就轻、隐瞒隐患。要根据原因督促生产者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对整改完毕的要组织复查,达到要求的方可恢复生产。
(五)同一生产者抽检发现不合格食品经整改后,再次抽检同产品发现相同问题的,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除要依法依规做好核查处置工作外,要对前一次的核查处置工作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分析,重点检查生产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强化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除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案件侦查工作外,还应做好行政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原因排查中,对查出因生产者购进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应及时通报其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地监管部门,追溯原料供应商和生产者,对其进行查处。对查出因食品相关产品导致不合格的,及时通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将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流向情况通报流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及外地区的或其他部门管理职责的,将线索移送或通报相关部门后,要跟踪掌握相关部门的处理进展情况。【食品生产环节处置内容和要求】
生产环节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参照以上流程执行。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经营者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应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下架、封存相关批次食品,配合食品生产者做好召回工作。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以及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要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不合格食品(原料)进货源头、销售去向和对不合格食品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等情况。对未按要求履行上述义务的,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检查食品经营者存储条件,查阅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检查经营者是否建立并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相关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情况。对未按要求进行贮存导致对食品质量和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无法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严格对食品经营者依法处罚。必要时,应对相关记录的真实性和进货渠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此基础上依法进行查处。有关运输、装卸过程需要区分具体情形,以货物归属确定是否属于经营环节。
(三)在核查处置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经营者经营的其他食品可能存在问题的,应同时进行现场执法抽检。对标称本辖区的生产者按“生产环节监督抽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流程”进行处置,对标称非本辖区的生产者及时通报其所在地监管部门核查处置。
若标称生产者提出真实性异议成立的,或在核查经营环节中发现线索涉及上游供货商的,应继续对经营者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并追查产品来源,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经核实,属于其他异议成立的,应终止调查。原因排查中,应及时将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来源及流向通报有关监管部门。
(四)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要深入追查生产、种养殖源头,至少要上溯一级对其源头进行追查。该源头属于本辖区本部门管辖的,应查明原因并消除隐患;不属于本辖区或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1个月内将追溯信息移送或通报农业农村部门,并持续跟踪关注。涉及到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含农贸市场)的,核查处置办理的具体部门应在15日内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情况告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含农贸市场)开办者并开展调查;调查过程中,若发现批发市场(含农贸市场)开办者没有履行《食品安全法》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责任义务的,要依法处理。
(五)在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抽检发现不合格食品的,平台提供者或其分支机构在本省范围内的,第三方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监督其立即停止提供相应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对未履行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审查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处罚。核查处置办理的具体部门无法与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联系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承认所抽样品的,可向第三方平台调取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平台提供者或其分支机构无法提供入网经营者真实信息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的,应当在15日内通报平台提供者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集中交易市场、柜台出租者、举办展销方等第三方主体的查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六)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涉及进口环节的,核查处置承办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进口地海关通报。【食品经营环节处置内容和要求】
流通环节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参照以上流程执行。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的核查处置:
(一)食品生产者存在委托和被委托关系的,委托和被委托企业涉及的辖区监管部门均应开展调查,并根据委托加工协议和调查核实情况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核查处置。委托双方应当签订委托生产合同,明确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要求及验收标准等相关要求,并明确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及“关、停、并、转、迁”无法按期核查处置的,核查处置办理的具体部门应当如实记录有关情况并保存证据,根据情况分类处置,出具处置结论并录入国抽系统,通报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监管部门。
(三)承检机构在检验中发现被检样品含有非食用物质或监督抽检结论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在确认检验结果无误后24小时内报委托任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流通环节抽样的,还应报告食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后启动核查处置工作,要严格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应立即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对检验报告出具不合格食品中检出非食用物质的,要重点核实企业的生产过程有无使用或添加非食用物质,是否有采购非食用物质等情况。协同有关地方或部门采取高效有序的上溯下追措施,迅速控制涉嫌产品和危害。在现场调查处理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透露或通报有关信息。限时报告核查处置工作流程具体见附件中图5。【限时报告处置流程】
(四)不合格食品涉及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应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特殊情况处置内容和要求】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复检、异议的,应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执行。
在复检和异议期间,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停止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相关核查处置措施。在复检和异议处理期间,生产经营者不得停止履行本规范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
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的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其提交的自证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确认。经对销售链条追查,查实不合格产品确为提出异议的标称企业者生产的,应对生产者生产不合格食品、未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未严格落实销售记录制度、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复检异议时的处置要求】
第十五条 核查处置过程中,对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就地销毁。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销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集中销毁处理前,应提前向当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集中销毁的时间、地点、数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安排2名或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过程,做好记录并留存相关证据。【对有严重危害的食品销毁的处置】
第十六条 不合格食品检验结论表明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逐级报告省局。【有严重危害的食品处置上报要求】
第十七条 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完成标准:
(一)完成检验报告的送达并当场开展进货查验、现场检查等产品控制情况;
(二)完成复检异议的处理;
(三)完成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和处理;
(四)完成问题原因排查并整改到位,通过复查验收;
(五)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六)完成情况通报和核查处置结果公示;
(七)核查处置信息录入国抽信息系统;
(八)核查处置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处置完成工作标准】
第十八条 核查处置工作原则上应自收到报告后在90日内完成(复检和真实性异议时间不计算在内)。对于申请复检异议情况的核查处置,办理的具体部门应及时在国抽系统填报登记并要根据核查处置进度填报审核完成。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承办单位应当书面报请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相关证明材料应相应上传国抽系统。【处置期限要求】
第十九条 核查处置工作中,对疑难问题应组织专家分析研判,对重大案件应加强组织讨论,以提高核查处置工作质量和效率。涉及上级交办的核查处置任务情况应提前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核查处置工作结束后,核查处置办理的具体部门应及时将案件办理情况抄送给本单位食品相关业务科(处)。跨行政区域的,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及时将核查处置情况抄送给相关监管部门。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报送
第二十条 按照“谁处置,谁公开”的原则,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通过核查处置办理的具体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产品控制、问题原因、行政处罚、整改措施等基本情况。对信息公开内容,要建立内部审核制度,充分研判,严格把关,确保客观、准确、权威。同时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防止产生负面舆论效应。【处置信息公开原则和内容、审核要求】
第二十一条 核查处置工作启动后,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产品控制、问题原因排查、行政处罚、整改措施、复查验收、通报和移送、抽检及核查处置相关信息公布及相关信息录入国抽信息系统等工作。
涉及国本级(总局本级)监督抽检的不合格食品,市局应在向企业送达不合格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局报送企业风险控制情况(参考格式见附件2),在核查处置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省局报送核查处置结果(参考格式见附件3)。【对市局处置国本级情况上报要求】
第二十二条 对总局(国本级)通告或督办的不合格食品,省局将在向企业送达不合格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政务网站上发布企业风险控制信息,在核查处置完毕后在政务网站上公示核查处置结果,并按总局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要求的时限向总局函报相关核查处置情况。
除国本级任务以外(包括国转移、省抽、市抽、县抽),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信息,由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发布。市局或县局应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在市、县局网站或其政务网站上发布企业风险控制信息,在核查处置结束后及时在市、县局网站或其政务网站上公示核查处置结果。
(一)风险控制通告内容应包括:
1.抽检基本情况:公布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商标、生产日期或批号、产品规格、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不合格项目等信息;
2.现场检查情况,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情况及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等措施。查明的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生产数量、销售数量及库存数量等。生产经营者主动公开召回产品情况。
3.企业提出异议的情况(如有)。
(二)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内容应包括:
1.抽检基本情况:公布抽检机构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商标、生产日期或批号、产品规格、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不合格项目等基本信息。
2.行政处罚情况:包括违反事实认定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等。减轻或免于处罚的,必须说明原因和法律依据。
3.原因排查、企业整改情况、复查情况。如生产企业是否对问题原因进行排查、采取整改措施;因经营企业导致产品不合格的,说明经营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移送或通报情况。
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和对外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相关数据和信息。
核查处置信息公布要与组织抽检的部门加强沟通。涉及易引发舆情炒作的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要在公开前加强与组织食品抽检的部门沟通,就公开内容等征求意见。【核查处置信息公布要求】
第六章 督办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省局将定期通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处置工作进度,特殊情况将随时通报。
第二十四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处置工作组织不力、未按期限完成核查处置和公示处置结果、未按规定填报信息系统和上报等相关处置情况的采取发函督办、约谈督办、现场督办等形式实施专门督办。涉及其他部门的,可协调实施联合督办。对核查处置当中重点案件和不合格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督办。涉及的市局负责对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处置工作进行督办、约谈、考核和通报。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列入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流程图
2.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上报模板参考样式)
3.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函(上报模板参考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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