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要求,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有关部署,自2023年1月8日起,在常州全市域调整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贮存、加工、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信息追溯等法定义务,重点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并依托“江苏冷链”系统做好追溯管理,确保进口冷链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二、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第三方冷库经营者等市场主体采购、贮存进口冷链食品时,无需索取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以及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消毒证明。
三、不再对进口冷链食品实施“三专、三证、四不”管理要求。进口冷链食品不再进入集中监管仓进行核酸检测和外包装预防性消毒。
四、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再划分高风险岗位人员,不再实施闭环管理、核酸检测等防控管理措施。
市“外防输入”联防联控机制进口物品疫情防控协调组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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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疫情 食品安全 监管 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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