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发现我省3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3家经营单位。现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为GBJ23000000003130122ZX的油条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会泽石河油条店加工销售的油条,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会泽石河油条店共加工销售该批次油条15根,共计0.6公斤,货值30元,已销售15根,库存0根。当事人已张贴召回公告,由于油条属于即食、短保质期食品,故未能召回。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会泽石河油条店加工销售不合格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整改。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会泽石河油条店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加工销售不合格食品,认真分析查找不合格的原因;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会泽石河油条店已于2023年4月10日提交排查整改报告。
二、抽样单编号为GBJ23000000003130124ZX的油条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会泽尚仪小吃店加工销售的油条,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会泽尚仪小吃店共加工销售该批次油条20根,共计0.8公斤,货值40元,已销售20根,库存0根。当事人已张贴召回公告,由于油条属于即食、短保质期食品,故未能召回。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会泽尚仪小吃店加工销售不合格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整改。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会泽尚仪小吃店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加工销售不合格食品,认真分析查找不合格的原因;规范加工制作流程,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购买使用台账;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会泽尚仪小吃店已于2023年4月18日提交排查整改报告。
三、抽样单编号为GBJ23000000003130125ZX的油条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会泽怡旺园餐馆加工销售的油条,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会泽怡旺园餐馆共加工销售该批次油条20根,共计0.8公斤,货值40元,已销售20根,库存0根。当事人已张贴召回公告,由于油条属于即食、短保质期食品,故未能召回。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会泽怡旺园餐馆加工销售不合格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整改。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会泽怡旺园餐馆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加工销售不合格食品,认真分析查找不合格的原因;规范加工制作流程,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购买使用台账;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会泽怡旺园餐已于2023年4月20日提交排查整改报告。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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