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

您的位置:首页 > 食品资讯 > 权威发布 > 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

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

来源:好招商食品网 权威发布   |  2024-04-25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加快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调整为“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二、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2日

TAGS:海关总署 食品安全 出口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图文仅供行业学习交流使用,不做任何商业用途。文章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其原创性及文章内容中图文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未经本站核实,仅供读者参考。
上一篇: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负责同志就《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下一篇: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