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海关总署对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2、6、17、20所列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附件2、6、17、20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pdf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pdf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通知书.pdf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通知书.pdf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29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pdf
TAGS:
食品安全 海关 进出口 管理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图文仅供行业学习交流使用,不做任何商业用途。文章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其原创性及文章内容中图文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未经本站核实,仅供读者参考。
上一篇: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1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下一篇: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33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