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该5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青岛海农海奈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海农调味海苔碎
(一)基本情况
青岛海农海奈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海农调味海苔碎”(生产商:KeumDongYi Co.,LTD.,规格型号:400 克/袋,生产日期:2023年8月9日)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964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3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向青岛海农海奈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产品40箱,全部销售,该单位按规定对产品进行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海农海奈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罚没款合计596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3〕04038号。
二、黄岛区佳合惠合生活超市店经营的干燥裙带菜
(一)基本信息
黄岛区佳合惠合生活超市店经营的干燥裙带菜(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日照市蓝滨水产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4月10日,规格型号:100克/袋,商标:占久+图形商标)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3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向黄岛区佳合惠合生活超市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0袋,抽样检验10袋,销售90袋,销售价格12元/袋。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了下架、召回工作。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黄岛区佳合惠合生活超市店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4〕14041号。
三、即墨区家有福超市经营的小磨芝麻香油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家有福超市经营的小磨芝麻香油(商标:图文商标,规格型号:448m1/瓶,生产日期: 2023年9月2日,质量等级:一级,标称生产者名称:潍坊信堂食品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酸价(以KOH 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GB/T8233-2018《芝麻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3年12月4日,执法人员向即墨区家有福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瓶,抽样检验8瓶,销售2瓶,销售价格24.8元/瓶。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了下架、召回工作。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家有福超市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4〕14044号。
四、城阳区兰伟波超市经营的手剥笋(酱腌菜)、绿豆饼
(一)基本信息
城阳区兰伟波超市经营的手剥笋(酱腌菜)(商标:泰昌源+图形,规格型号:500 克/袋,生产日期:2023年7月24日,标称生产者名称:四川泰之味食品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城阳区兰伟波超市经营的绿豆饼(规格型号:550 克/盒,生产日期:2023年9月24日,标称生产者名称:潍城区于河张野子糕点加工厂)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3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向城阳区兰伟波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手剥笋(酱腌菜)10袋,销售价格11.5元/袋,购进该批次绿豆饼48盒,销售价格13元/盒。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了下架、召回工作。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城阳区兰伟波超市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4〕14034号。
特此通告。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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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抽检 监督 食品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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