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人们习惯寄希望于刑法,将更多行为入罪化、重刑化,将刑法规制前置化。对此,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李勇在《检察日报》上发表题为《治理食品安全问题不应一味指望刑法》的文章中指出:
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主要是社会管理问题,社会问题的解决要用社会管理的手段,过度刑法化并不利于提升社会治理水平。首先,食品安全问题乃至犯罪现象,绝不只是法律本身的问题。它是一个社会问题,社会问题需要以社会的视野和路径来救治。其次,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都是人为的问题,是无良商家直接加了有毒有害的物质。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绝不仅仅是源于法律的缺失,而是社会管理制度的失灵。再次,厘清刑法之药方能否治得了食品安全之病。刑法修正案 (八)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是食品安全问题并未得到明显缓解。相反,某个领域一旦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其效果立马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