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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虾霸”持刀强卖小龙虾,该追刑责就得追

来源:好招商食品网 食品法规   |  2022-02-23

光天化日之下持刀威胁恐吓,嚣张太甚,而能打消他们“虾霸”气焰的,唯有法治。

据《湖南经视》报道,湖南株洲荷塘区一伙“虾霸”,通过棍棒、**,威吓强卖小龙虾。当地一家餐馆因为拒绝这些“虾霸”的劣质小龙虾,不到半个月时间,遭到了两次疯狂打砸。如今,这伙“虾霸”的两名主要头目均已落网,并被治安拘留。

从法律上看,对于这种欺行霸市的违法行为,自有处置之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如果“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较重者,*高处10日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当然,这只是对一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倘若到了“情节严重”的地步,那就另当别论了。《刑法》第226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对“以**、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在欺行霸市中,还涉及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抢*、组织领导***性质组织等罪名,就需要根据情节予以数罪并罚。

从本案的具体情节看,虾霸有多次持刀打砸、强制交易行为,造成经济损失不止2000元,已然超越了行政处罚的范围,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涉嫌构成强迫交易罪。

鉴于此,光治安拘留肯定不够,该追刑责就追刑责。

对于欺行霸市者,法律指向很明确。可现实中,查处打击并不容易。类似“虾霸”这样的欺行霸市者,往往在当地扎根颇久,加之又纠集了一伙不法之徒,势力更不容小觑。那些实力弱小的商家,即使报警,也不无担心,不法分子“卷土重来”报复,“打落牙齿肚里吞”的不少。

所以对于“虾霸”持刀欺行霸市,必须用执法“零容忍”去保障公众、受害商家的安全预期。

一方面,形成市场监控、预警、处置的立体机制,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联袂出击”,形成压倒性态势。另一方面,依法严惩,绝不轻纵,该追究刑责的,就不能止于治安处罚。

“虾霸”欺行霸市,不单是几只小龙虾的“小事”,而是关系市场经济秩序,关乎商家和消费者权益的“大事”。特别是光天化日之下持刀威胁恐吓,嚣张太甚,而能打消他们“虾霸”气焰的,唯有法治。


TAGS:刑责 就得 持刀 小龙虾 虾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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