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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补碘”时代即将结束!24年后,食盐补碘条例**大修

来源:好招商食品网 食品行情   |  2022-02-23

1994年,为消除碘缺乏危害,国务院发文要求对全国范围推行普遍食盐加碘。

时隔24年后,随着对原有文件的调整,“全民补碘”的时代可能即将要结束了。

这是既《食盐专营办法》之后,国家对于食盐市场进行的又一项重大举措。

新的管理条例意见稿,对原来的文件做了哪些修订?盐业人今后的产销活动,需要重点注意哪些事项?

1、时隔24年的修订

5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官网公布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这是从1994年10月以来,国家**对其进行整体修订。

关于修订的原因,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碘缺乏病**形势发生变化。

原有的《条例》,同国家食盐专营政策改革及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虽然我国已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但由于自然环境缺碘状况难改变,防控工作仍不能松懈,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这也是国务院要求的“对盐业管理法规政策进行清理,推动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的落实政策之一。

据悉,这项修订工作,从2015年由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开始启动。

其委托国务院智囊之一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课题研究,并结合之后的盐业体制改革,前往多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2、结合多项政策,避免法律盲区

“以往全面吃碘的政策备受争议,后来一些盐企也生产了一批未加碘食盐,但一直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监管,或者说出了问题后,落实到哪个单位并没有指明”。湖南盐商李先生表示。

调味君注意到,此番修订,卫健委从生产、包装、供应、储存、监管等多方面入手,对《条例》的顺利实施做了充足的准备工作。

以生产方面为例,文件要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依法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颁发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盐批发许可证”。这是《条例》结合了《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而制定。

而碘强化剂生产经营企业,则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

在预防控制方面,文件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盐业主管、食盐管理和监督机构将碘缺乏危害监测结果定期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食品加工企业使用加碘食盐的,在标签上也当注明所用的加碘食盐,其碘含量水平。

当然,在食盐管理和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要求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3、将因地制宜、科学补碘

征求意见稿*大的亮点,是强调“因地制宜、科学补碘”。

我国碘缺乏病病区分布复杂,除了碘缺乏地区,还存在有适碘地区和高水碘地区。

所以,文件第三条要求“消除碘缺乏危害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和差异化干预、科学与精准补碘”。

“在碘缺乏地区销售的食盐,应当为加碘食盐;适碘和水源性高碘地区,应当为未加碘食盐;因患病等情况,在医师指导下,认为不宜食用加碘食盐的,可以选择未加碘食盐”等,都体现了以上原则。

值得一提的是,原《条例》第四条中的“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被修改为“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加碘食盐、碘强化剂的生产供应和食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这同样的盐改过渡期以来,国家要求的“政企分开”,盐业定点生产企业不再拥有“执法权”的体现,是紧跟《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的。

除此之外,原文件**十条规定“因**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应当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当地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购买非碘盐”,具有强制性。

而《条例》修订稿中,是从消费者的意识上下功夫。

比如,各地应当向公众宣传碘缺乏病危害和甲状腺疾病相关知识,用以引导。教育方面,将消除碘缺乏危害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健康教育内容。

另外,在新闻媒体中做公益宣传、鼓励社会团体等自发组织开展相关活动,皆体现出政府在引导消费者自发消除碘缺乏病。

4、|重罚|

监管落实到人,违反者将给予严重处罚

在盐改过渡期的背景下,国家对食盐生产、销售、安全等方面,处罚力度也**。

与原《条例》的“3倍以下的罚款”不同。

如果本次修订内容落实到位,那么违法生产食盐的企业,食盐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就会被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只要在一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若有盐商销售不合格食盐,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盐管理和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相关行为。

除了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和其他食盐的处罚,经营食盐货值不足一万元者,会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会被取消其食盐生产资格,经营者则取消其经营资格。

另外,在使用、标签、储存、运输等方面,文件也有相应处罚规定。如在适碘地区或水源性高碘地区销售加碘食盐者,会被严惩。

该处罚办法落实到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规避了推诿扯皮之事。

5、盐业人需要注意这些

随着修订稿的出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今后开发新品、拓展销售渠道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关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本辖区人群碘营养水平、水碘含量、食盐碘含量、碘缺乏危害等相关监测工作,经营者要销售符合标准的食盐产品。

2 注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食用盐的碘含量标准,按规定生产食盐。

3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供应加碘食盐之外,也要生产未加碘食盐。

4 食盐、加碘食盐、碘强化剂,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5 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标明销售范围。

6 在市场销售的食盐应全是小包装,并要明显对加碘食盐做出标识,对碘含量水平标注或未加碘食盐标识,并注明适宜人群或不适宜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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