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消费者在某购物网站购买了一瓶促销价葡萄酒,购买后发现价格恢复原价后甚至低于促销价。遂将商家告上法庭,并获得购买价格3倍的赔偿。
一、促销价低于原价,消费者把商家告上法庭
趁着网购促销季,小李在某购物网站上购买了一瓶法国进口葡萄酒,广告显示该葡萄酒的专柜价为5600元,现促销活动价格为1888元。买回葡萄酒后,他发现该葡萄酒在购买前几天的原价却为1688元。小李认为商家利用“促销季”进行特价宣传,但实际上自己并未获得低于平日的销售价格,商家属于欺诈行为,遂将商家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于原告购买商品前七天内,将该商品的定价低于促销价格,利用促销活动使消费者做出购买意愿而实际提高了价格,其行为构成价格欺诈。
二、 “价格欺诈”的法律认定非常清晰
对此,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的赵春祥律师分析到:这种类型的案件,现在认识已经比较成熟了,新消法加大了对价格欺诈的惩罚力度。从法律规定来讲,只要构成价格欺诈,将处以购买商品价格3倍的赔偿,还要把原有购酒款退给消费者,而且赔偿金需不低于500元。
根据我国《*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等规定,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应属价格欺诈行为,其中“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低交易价格;如果前7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本案中被告于电商平台上标示的涉案商品原价均非促销活动前7日内有成交记录的*低交易价格。
“当然,如何认定商家有欺诈行为,还有一定难度。以上述商家为例,如果说之前的售价是1688元,促销季时正价为5688元,以后就不降下来了,是否断定为价格欺诈则有一定争议。但隔几天价格又调回来了,则可以认定为价格欺诈。”赵春祥表示。
三、部分商家的“惯用伎俩”?
在零售行业,促销时把原价标高,是部分商家的“惯用伎俩”。进口葡萄酒产品存在碎片化、品牌力不强的特性,有商家如此操作并不令人感到惊奇。
对于此问题,知名酒类零售连锁上海酒老板的创始人马国民分析:此次发生的这个案件,可能也跟职业打假人有关。但这个行业的现状,的确又是90%的消费者都不清楚价格,这无疑让一些商家有机可乘。
“我们虽然没有遇到过职业打假人针对此问题发难。酒老板始终坚持做回头客的生意,因此促销都是真正的促销。”马国民说到,“因此,想要规避此问题,一定不能先把酒品价格标得虚高,再做促销。这样做一方面不违法,长远来看,也更有利于企业树立诚信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