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要求,严格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的疫情防控工作,现公开曝光各地查办的涉及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相关典型案例(第十六批)。希望广大进口冷链食品贮存、加工和经营单位(个人)诚信经营,自觉遵守食品生产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关于严格进口冷链食品信息申报填报的通告》《关于扩大“江苏冷链”系统溯源管理范围的通告》等要求,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共同阻断疫情传播风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对进口冷链食品相关违规行为实行“动态清零”,从快从严从重查处。
案例一
开发区中碧超市未录入“江苏冷链”追溯系统、未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案
2022年4月7日,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区中碧超市检查,发现其冰柜存放冷冻巴沙鱼片2箱(原产国:越南),共计40公斤。当事人现场提供报关单、消杀证明、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等证明材料,但未在“江苏冷链”追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未做到对进口冷链食品“三专管理”,未做到对进口冷链食品直接接触从业人员核酸检测“一天一检”和“应检尽检”,未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贮存、加工、经营场所消毒、消杀等措施。
当事人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未录入“江苏冷链”追溯系统、未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未执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第三、四条的规定,依据该《通告》第七条规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歇业整改,要求其在整改完毕并经检查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营业。
案例二
如皋吉某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拒不改正案
2022年4月6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市吉某的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其冷库堆放有2箱未开封以及1箱已开封的比目鱼(原产国:葡萄牙)。经查,当事人没有向供货者索要进口冷链食品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现场只能提供上述3箱比目鱼的进货票据。另查明,2022年2月23日,当事人因采购食品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已被该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当事人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拒不改正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已对其立案进行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
海安三鑫水产经营部未录入“江苏冷链”追溯系统、未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案
2022年4月8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市三鑫水产经营部检查,发现其冰柜存放冷冻银鲳鱼2箱(原产国:印度)。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报关单、出库证明等材料,但未在“江苏冷链”追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未做到对进口冷链食品“三专管理”,其进口冷链食品与国产冷链食品混合存储。
当事人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未录入“江苏冷链”追溯系统、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未执行南通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述《通告》第七条的规定,海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歇业整改,要求其在整改完毕并经复检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营业。
案例四
如皋市三果水果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录入“江苏冷链”追溯系统案
2022年4月6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市三果水果店检查,发现其冷库存放有进口火龙果(原产国:越南),共1箱。当事人没有向供货者索要进口冷藏食品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且未在“江苏冷链”追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其未将进口冷藏水果信息录入“江苏冷链”追溯系统,未执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扩大“江苏冷链”系统溯源管理范围的通告》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关于扩大“江苏冷链”系统溯源管理范围的通告》第五条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歇业整改,要求其在整改完毕并经复检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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