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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他她煲仔饭”状告前加盟商商标侵权,法院判决:侵权成立!

来源:好招商食品网 中国食品   |  2024-04-25
  在4月26日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天心法院依惯例推出涉知识产权保护系列典型案例。本期主题为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关系)解除后加盟商使用商标侵权问题。
 
  “香他她煲仔饭”相信不少人都有吃过,可是最近,它跟人打上官司了,起诉的还是前加盟商。这又是为什么呢?让天法小新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其中事由吧!
 
  1 案情回顾
 
  原告:长沙市香他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他她公司)
 
  成立于2015年2月5日,其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等。该公司获得了“2017年度中国快餐百强企业”“2019年度中国快餐50强企业”“餐饮业质量安全提示工程示范企业”等荣誉。
 
  被告一 张林

  被告二 李山
 
  张林、李山曾与原告存在加盟关系
 
  被告三 王兵
 
  第23153078号“香他她”图文商标由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饭店;快餐馆;酒吧服务等。
 
  2019年7月16日,张林、李山两个人与原告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即建立加盟关系,合同期限三年,许可使用费3.8万元。随后,张林注册个体工商户即天心区××香快餐店,张林与李山用该快餐店开展餐饮加盟业务。
 
  2021年6月9日,因疫情开始,营业额降低,处于亏损状态等原因,张林和李山向原告提交《解约申请》,申请自2021年6月9日起正式闭店,并承诺对门店招牌LOGO进行拆除,设备自行处理,以免影响品牌。
 
  2021年6月27日,原告同意张林、李山的闭店申请,并向李山退还加盟保证金。
 
  看到这里,双方是友好合作关系,明明好聚好散,又是什么原因让双方产生纠纷呢?
 
  原来啊,张林、李山与原告解除加盟合同后,发现张林、李山承诺处理的含有“香他她”标识的经营设备以及张林个人名义注册的天心区××香快餐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出现在了另一场所用于经营快餐,该店的实际经营者为王兵。
 
  2021年12月2日,原告将该三人作为被告向天心区法院提起诉讼。
 
  2 对簿公堂
 
  原告诉称
 
  原告认为,被告张林、李山、王兵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招牌、菜单、店内广告牌、装饰物、桌牌、消费小票上使用原告第23153078号“香他她”图文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且多处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和具有影响力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讼请求为:1、判令确认三被告侵犯了原告第23153078号“香他她”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立即停止侵权;2、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和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
 
  被告辩称
 
  张林辩称:我与本案无关,现在的快餐店是李山在经营。
 
  李山辩称:1、张林所述属实,但现在快餐店经营者并非我李山;2、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明显过高,因为商标使用权三年是38 000元,实际上终止合同之后使用商标的时间也就三个月。
 
  王兵辩称:天心区××香快餐店最初经营者是我本人,张林和李山是股东。张林和李山与原告解除合同后,考虑到经营设施是花钱购置的,遂将经营设施搬至另一场所开展快餐经营。
 
  天心区xx香快餐店已于2021年11月1日注销。
 
  3 法院审理
 
  1关于原告主张的商标侵权的问题
 
  被诉侵权店铺在招牌、菜单、店内广告牌、门帘、桌子、小票、餐具上使用的“香他她”标识与本案权利商标“香他她”的文字部分构成相同;被诉侵权店铺系快餐店,与原告第23153078号“香他她”图文商标核定范围相同,且上述经营设施均来源于原告曾授权加盟的经营场所,相关公众会认为被诉侵权店铺提供的快餐制售来源于原告或经原告授权,侵犯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关于原告主张的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一)被诉侵权店铺使用的标识为“香他她煲仔饭”“香他她”标识,并非“长沙市香他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原告公司简称,对于使用上述标识行为,本院已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二)原告未提供其权利装潢样式图以及权利装潢投入使用的证据,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关于侵权责任主体的问题
 
  (一)王兵自认其是被诉侵权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李山尽管辩称其未参与侵权店铺的经营,但是在加盟关系解除后,将含有侵犯原告商标权标识的设备设施交由王兵在侵权店铺使用,属于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的行为,应该承担商标侵权责任。(三)张林除了与李山有上述第2点相同行为之外,还将天心区××香快餐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交予王兵使用的行为,诉讼时天心区××香快餐店已注销,作为天心区××香快餐店的经营者张林,亦要为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4 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
 
  原告未能提供其自身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的证据,故要求人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经综合考虑原告品牌知名度及影响力、加盟费收取标准(3年3.8万元)、被告的主观过错及其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侵权持续时间(实际经营只3个月)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9000元。
 
  4 法院判决
 
  被告张林、李山、王兵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3153078号“香他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拆除印有该商标的招牌、广告牌、装饰,立即停止使用印有“香他她”的菜单、消费小票;
 
  被告张林、李山、王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0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2年2月25日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 魏立宇
 
  一、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合同)解除之后,被特许人继续使用特许资源的,特许人可选择提起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特许经营合同的实质是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特许经营资源许可给被特许人使用。特许经营资源可包括商标使用等,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之间关于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授权关系终止,被特许人应停止使用相关特许经营资源。被特许人仍使用商标等特许经营资源的,既构成侵权,也可能同时构成违约,特许人可依据双方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提起违约之诉,亦可选择提起侵权之诉。
 
  二、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相应经营设备应妥善处理。特许经营中的含有商标标识的经营设施不仅是有形财产,还有无形的财产属性,承载着特许人的品牌价值,能够为经营者带来一定的竞争优势。解除合同后,被特许人应当妥善处理,比如去除相应的权利标识,以免构成侵权。
 
  三、经营者不得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出借他人。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登记注册,停止经营后应及时向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将营业执照、食品许可证等证照妥善处理,切勿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出借他人使用,否则可能引发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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