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甘肃省市场监管部门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持续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省市场监管局选取了全省知识产权执法十大典型案例,现予公布。涉及食品领域2起,如下:
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甘肃百耀雄关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冰氏科”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9月25日,根据“冰氏科”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举报,执法人员对位于嘉峪关市新城镇安远沟村六组的甘肃百耀雄关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成品库发现有待销售的“冰氏科”牌桶装纯净水216桶,该商标为嘉峪关市冰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甘肃百耀雄关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依法查封涉案“冰氏科”牌桶装纯净水216桶,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甘肃百耀雄关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成立,于2020年8月10日取得瓶(桶)装饮用水生产许可,开始从事桶装饮用水生产。2020年9月4日至9月24日,当事人为肃州区漾漾之溪商贸中心生产18.9L“冰氏科”牌冰氏清泉桶装纯净水,擅自使用嘉峪关市冰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和“冰氏科”注册商标,该商标为嘉峪关市冰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7日注册使用在第32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至2020年9月24日,当事人共生产“冰氏科”牌冰氏清泉桶装纯净水3130桶,以每桶2.2元的价格销售给肃州区漾漾之溪商贸中心2914桶,216桶被依法查封,非法经营额688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冰氏科”注册商标专用权18.9L桶装纯净水216桶,罚款5万元。
本案当事人作为生产企业,应当以本企业的名义和自有品牌从事生产经营,但在生产经营中将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使用在产品上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作为食品生产企业,没有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他人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该案件的查处,有力震慑了侵权违法行为,维护了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永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昌县军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11月23日,永昌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2020年11月20日在永昌县一商贸公司购买飞天贵州茅台酒,饮用时发现口感不对,请求市场监管局予以处理。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开展执法调查。
经查,当事人承认于2020年11月20日向举报人销售飞天贵州茅台酒(53%vol,规格500ml)的事实,不能提供所销售飞天贵州茅台酒的有效购进票据或相关产品证明文件。上述飞天贵州茅台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外观辨认鉴定,属假冒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永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于2021年1月22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飞天贵州茅台酒11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件的查处,有两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方面,有力震慑了侵权违法行为,维护了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另一方面,给广大经营者带来现实的教育意义,对经营者敲响一记警钟,经营者诚信经营的商誉无价,不能因为一时的心存侥幸,导致商誉受损,得不偿失,在经营活动中一定要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图文仅供行业学习交流使用,不做任何商业用途。文章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其原创性及文章内容中图文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未经本站核实,仅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