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

您的位置:首页 > 食品资讯 > 中国食品 > 严防严管!台州公布一批涉疫典型案例

严防严管!台州公布一批涉疫典型案例

来源:好招商食品网 中国食品   |  2024-04-25
   今年以来,面对疫情防控严峻复杂局面,台州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职责,强化监管执法,聚焦农贸市场、冷链物防、集中隔离点等重点场所,依法打击涉疫物资、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压实疫情防控“四方责任”,切实巩固我市疫情防控成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截至5月10日,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12803人次,全面完成对176个农贸市场、147家专业市场、388个冷链物防重点场所、41家集中隔离点供餐单位的实地全覆盖检查,实地检查餐饮外卖企业6178家,立案查处涉疫案件379起,移送公安6起,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356份。两起案件入选全省首批疫情防控典型案例,十余起案件入选全省涉疫高质量案件。
 
  典型案例
 
  一、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进口冷链食品违法案
 
  2022年1月25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台州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进口冷链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21.88万元。
 
  2021年12月6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在进口冷链食品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进口冷链食品违法行为。经查,2021年11月15日,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从连云港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购进原产国巴基斯坦、印度的冷冻虾仁,上述虾仁的购进金额合计725292元。当事人购进时,未按要求送浙江省监管仓或专业核酸检测站进行核酸检测,未将信息录入浙江省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系统并进行首站赋码加贴溯源码,未安排直接、间接接触人员进行核酸检测。另尤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疫情期间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法来源食品案
 
  2022年2月9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法来源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冷冻海舫鱼14700KG,罚款6.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采购负责人梁某处以罚款16.5万元。
 
  经查,当事人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12月5日分别购进进口冻月亮鱼共计31860KG、进口冷冻海舫鱼共计14700KG,均未完全履行查验义务。其中,进口冷冻海舫鱼进货价8.8万元,未按要求送我省公共集中监管仓或专业核酸检测站进行核酸检测,也未将信息录入浙江省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系统并进行首站赋码,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材料。截至案发,当事人未将上述产品用于食品生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玉环市市场监管局移送张某峰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2月9日,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对张某峰经营未经检验检疫食品的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2月9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公安、疾控对玉环市海山乡某码头进行检查,现场发现4辆货车、2辆吊车、7名人员、冻品若干,4辆货车车厢内存放有冷冻猪肚,外包装无中文标识,也无相关检疫检验合格标识,在场人员现场均无法提供运货订单、货物运输委托人、委托运货协议等有关证据材料。经查,该批货物均来自同一货船,涉案冷冻猪肚共计50余吨(标称来自西班牙、德国、波兰),涉案金额初步估算达500余万,另外经查看附近监控和车辆追踪,发现已有2车货物运往重庆方向。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玉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玉环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四、三门县市场监管局移送某船务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案
 
  2022年4月1日,三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玉环县某船务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4月2日,三门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立案,11名涉案人员被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2022年4月1日,接三门县打私办线索移交,三门县市场监管局会同三门县公安局在三门县健跳镇健跳船厂码头现场查获一艘货船,并在船上发现大量冷冻肉。涉案进口冻肉共计216余吨,分别为来自英国、澳大利亚、巴西、印度等地,上述冷冻制品均无检验检疫证明,也未履行进口相关手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三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三门县公安局,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五、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销售无“浙冷链”溯源码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2年4月2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海市某韩式自助烧烤料理餐厅违反防疫规定经营进口冷冻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8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后厨冰箱里发现2袋进口冷冻去骨牛肉胸肉,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批次进口冷冻去骨牛肉胸肉浙冷链二维码,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扣押。经查明,当事人在知悉《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环节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等防疫规定情况下,从外省购进上述批次进口冷冻去骨牛肉胸肉,将其制作成烤肉食材原料用于顾客自助餐消费。当事人向供货方索取了相关资质信息,但自购进以来未进入临海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且无法提供浙冷链二维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篡改冻品标签案
 
  2022年4月4日,椒江区市场监管理局对台州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篡改冻品标签,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行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4日,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在从事肉制品的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侧冰柜内发现有未拆封的雪花肥牛(生产日期:2021/10/16,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山东某牛羊肉加工厂,生产许可证号:SC11137083200460),在地上发现已拆封的该雪花肥牛包装袋,在泡沫箱内发现用塑料盒分装的贴有“分装日期2022年4月2日,保质期:-18℃以下18个月,委托商:台州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字样的盒装精品肥牛14盒,以及有上述字样的贴纸和贴有上述贴纸的空塑料盒。经查实,当事人对上述14盒盒装精品肥牛的标签进行了篡改,标注了虚假的生产日期、保质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椒江区市场监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予以行政处罚。
 
  七、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药店未建立真实准确“四大类”药品购销台账案
 
  2022年4月7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海市某药店未建立真实准确“四大类”药品购销台账的违法行为作出限期七天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6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临海市某药店进行防疫检查,发现现场药品库存与系统不一致、仓库药品未离地离墙摆放,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经查,当事人提供了药店盘点表及药品相应的进货票据,核对进货票据及系统内信息,发现部分库存数据不一致是入库时错误输入造成的。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销售记录,未及时将药品购进和销售信息填报药店在线系统,填报销售信息时未核对药品批号,未建立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的药品购销台帐。截至案发时,当事人销售药品具体数量无法确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防护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生产医用防护服案
 
  2022年4月13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台州某防护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生产医用防护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临海局执法人员根据排查线索,依法对该企业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一批装箱好的及正在装箱的一次性防护服,外包装箱上印有医疗器械注册号及标准号等字样。经查明,当事人系一家生产劳保用品的企业,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当事人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生产、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九、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经营无冷链食品溯源码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2年4月20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对玉环某餐饮店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作出没收涉案食品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9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处销售的进口食品“兰维乐新西兰青口贝”1盒、“黑虎虾”1盒未张贴浙冷链系统溯源码。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11月6日、2022年1月22日通过淘宝平台购入上述进口食品共5盒,并能提供真实有效的上家信息及购货凭证,但上述两款产品均未经过集中监管仓检验,且上述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上均未加贴冷链食品溯源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系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十、路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果业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2年4月25日,路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台州市路桥某果业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8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有智利进口牛油果处于待售状态,但均未赋“浙食链”二维码,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次进口牛油果的“三证一码”。经查,当事人购该批牛油果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且未赋“浙食链”二维码,未做销售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案发后当事人及时提供“三证一码”,并补赋“浙食链”二维码,路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一、仙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药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医用外科口罩案
 
  2022年4月25日,仙居县市场监管局对台州某医药有限公司三桥店经营不合格医用外科口罩作出收缴涉案口罩12270只的行政处理决定。
 
  2022年2月14日,仙居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上级案件线索,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医用外科口罩。经查,涉案医用外科口罩系当事人从温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共计购进50000只,经检验,涉案口罩带不符合《医用外科口罩》YY 0469-2011规定,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案发,当事人累计销售了涉案口罩10850只,销售金额1795元,库存3470只,其余口罩当事人用于赠送等用途。2022年4月13日,当事人追回同批号医用外科口罩8800只。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仙居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收缴涉案不合格口罩。
 
  十二、仙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果店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7日,仙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仙居县某水果店经营无检验检疫等证明进口水果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进口水果、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9日,仙居县市场监管局对仙居县某水果店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其所售进口红提的检验检疫证、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杀证明资料。经查,上述无“三证一码”证明的进口红提系当事人从金华购进,共计购进20斤,截至案发当事人销售了2斤,违法所得共计19.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鉴于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小于50平方米,仙居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TAGS:疫情 食品安全 检查 餐饮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图文仅供行业学习交流使用,不做任何商业用途。文章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其原创性及文章内容中图文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未经本站核实,仅供读者参考。
上一篇: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积极开展抗疫保供食品抽样检测
下一篇: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召开“四新大家谈”——特殊人群膳食纤维保健食品专家研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