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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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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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食用为目的)在自然保护地、禁猎 (渔)区、禁猎 (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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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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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食用为目的)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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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食用为目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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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食用为目的)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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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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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食用为目的)在自然保护地、禁猎 (渔)区、禁猎 (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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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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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食用为目的)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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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食用为目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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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食用为目的)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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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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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食用为目的)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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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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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食用为目的)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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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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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食用为目的)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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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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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食用为目的)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企业未按照规定查验或者承运、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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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邮政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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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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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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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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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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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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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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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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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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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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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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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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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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