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阿桂同志:
您好!8月12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轮换与混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储备应当按照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洞库、地下仓分货位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
已验收合格的粮食,在品种、年份、等级、权属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分批划转储备,属于货位的正常调整。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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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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