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

您的位置:首页 > 食品资讯 > 中国食品 >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旅游消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典型案例曝光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旅游消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典型案例曝光

来源:好招商食品网 中国食品   |  2024-04-25
  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扎实开展旅游消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整治消费者反映强烈、游客投诉集中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各区市市场监管局共出动执法人员32176人次,检查市场主体49389户次,发现整改问题3037个,查处案件293起,罚没款113.99万元,整治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发挥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全市市场领域经营主体自觉守法,维护良好的旅游消费市场秩序,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现发布9起典型案例。
 
  一、执法案例

  1.市南区某鱼行涉嫌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案
 
  2022年8月9日,市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涉嫌违法线索移交单,投诉人于2022年8月7日19:30分左右,在小港水产品市场市南区某鱼行花费100元购买2斤螃蟹不够秤。接投诉后,市南区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积极协调市场主办方提供监控录像,并第一时间带队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对秤具、明码标价等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承认因自身原因,未按商品价款提供足额商品。市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处罚,并罚款1000元。2022年9月8日,已对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书。
 
  2.刘某使用出租车计价器过程中为出租车计价器增加作弊装置案
 
  2022年3月1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青岛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青岛某出租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鲁BT****号出租车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某涉嫌使用出租车计价器过程中为出租车计价器增加作弊装置。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青岛市计量技术研究院检定,鲁BT****号出租车计价器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2月份找人改动了鲁BT****号斯柯达牌出租车计价器外接电路,安装了作弊装置,通过遥控装置,让计价器的里程比正常情况多计数,跑得快。2022年4月11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增加作弊装置的出租车计价器1套,罚款1000元。
 
  3.市南区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变质食品案
 
  2022年3月15日,市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12345市政服务热线办理单:李先生反映其在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处购买的“草莓优格蛋糕”回家打开后发现蛋糕已变质,蛋糕中的草莓在保质期内出现长毛问题,投诉当事人要求赔偿。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投诉人当场提供了购物小票和变质实物。经执法人员调查,投诉人购买的蛋糕中有一片草莓确实存在长毛变质问题。市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3.80元,罚款10000元,并要求经营者给予赔偿,当事人及时处理并对顾客做出了500元的赔偿。2022年6月20日,已对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书。
 
  4.市南区某健康管理中心发布违法广告误导消费者案
 
  2022年6月10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旅游消费市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市南区某健康管理中心为消费者提供耳朵保健服务过程中,宣传其对“老年性耳聋、噪音性耳聋”具有“复聪独门三术(通耳脉、清耳窍、排耳毒),通耳脉:耳痛耳痒当天除珍舒堂用内服、外用特制的秘方秘法渗透疏通,雍闭堵塞的耳脉,因长期堵塞部位气血恢复通畅,再进行温养。恢复循环,因淤堵造成耳痛、耳胀、耳痒、流脓淌水、耳闷等耳道症状得到全面改善…”等效果,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7月7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000元。
 
  5.市北区某啤酒经销部涉嫌销售以假充真的啤酒案
 
  2022年5月18日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其购买的出口新加坡的青岛啤酒,实际为出口香港的青岛啤酒,要求调查处置。市北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6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回收了三箱出口香港的青岛啤酒,共500元,没有发票和交易记录。事后将出口香港的青岛啤酒当作出口新加坡的青岛啤酒销售给举报人,售价672元,快递88元,剩余一箱,当事人货值金额1008元,涉嫌以虚假商品说明的方式销售商品。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
 
  6.即墨区某超市销售食品未明码标价案
 
  2022年7月24日,即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即墨区某超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以每箱37元的价格购进康师傅蜂蜜柚子饮品2箱对外销售,每箱12瓶,上述商品在销售过程中未明码标价。即墨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000元。
 
  7.青岛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过期酵母案
 
  平度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青岛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面粉库内存有过期食品(发宝高活性鲜酵母)。经查,该涉事公司购进该批发宝高活性鲜酵母后用于配餐做面食使用,至2022年6月15日执法人员检查之时,剩余发宝高活性鲜酵母已全部超出保质期,货值金额19元,因该批发宝高活性鲜酵母超过保质期后未再使用,无违法所得。8月9日,平度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期的发宝高活性鲜酵母,并罚款20000元。
 
  8.山东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2022年1月6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山东某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复检)》,并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委托生产经营的“烤鳕鱼”经检验,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当事人申请,复检后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委托生产经营“烤鳕鱼”150袋(5箱),全部销售给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价格7.8元/袋,货值金额1170.00元。上述烤鳕鱼标签标注的山东某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与其营业执照住所、食品经营许可证住所及经营场所不一致。2022年2月21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5000元。
 
  二、调处案例

  一枚订书钉引发的投诉
 
  2022年7月30日下午15点,外地来青旅游的张先生一行三人,下火车后在某餐厅点了三份麻辣烫,快吃完时在锅里发现了一枚订书钉,找店家交涉未果,随即拨打“12345”投诉,并要求现场处理。市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诉后立即赶赴现场,经查,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是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额。由于自助麻辣烫原料为蔬菜、豆腐和肉类,系顾客自主选择,且加工过程比较简单,只是对原材料进行煮制,不易混入异物。据查,为方便外卖打包,店内服务台处有订书机,极有可能是顾客在盛佐料时混入。为此,执法人员分别对双方进行调解,要求店方换位思考,拿出诚意,促进矛盾化解。最终店方主动承认服务中的不足,表示今后一定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食品安全,并对三人的餐费90元予以免单,希望消费者谅解,张先生也表示认可,双方最终和解。事后张先生感慨地说:“这是我们来青后的第一次消费体验,虽有波折,但结果很满意,感谢执法人员的认真和效率。”
 
  供稿:消保处

TAGS:食品安全 专项整治 消费者 监督 管理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图文仅供行业学习交流使用,不做任何商业用途。文章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其原创性及文章内容中图文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未经本站核实,仅供读者参考。
上一篇: 六盘水: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确保食品领域生产安全
下一篇: 2022年上半年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侵权假冒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