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

您的位置:首页 > 食品资讯 > 中国食品 >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年上半年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年上半年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来源:好招商食品网 中国食品   |  2024-04-25
  2022年上半年,保定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省局、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全省2022年市场监管工作要点和全市市场监管“13456”工作举措为主线,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依法履职尽责,严格执法办案,有力维护了全市市场秩序稳定。现将部分民生领域典型案例予以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1

  保定市莲池区某猪肉经营部经营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的肉类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16日凌晨,在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执法行动中,保定市局执法人员发现保定市莲池区某猪肉经营部经营的4片猪胴体肉共计160公斤,不能按规定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经查,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的肉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5000元的行政处罚。

  2

  保定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的肉类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16日凌晨,在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执法行动中,保定市局执法人员发现保定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8片猪胴体肉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合格证明。经查,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的肉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10000元的行政处罚。
 
  6

  保定某医药销售连锁有限公司第某分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2022年2月17日,执法人员在对保定某医药销售连锁有限公司第某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摆放销售保健食品,不能明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的保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并处罚款50000元,罚没合计55000元的行政处罚。

  9

  河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其经营的商品发布违法、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4日,保定市局执法人员对河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产品宣传画册中发布的广告内容宣称能够预防降低血清甘油三脂,改善胰岛素敏感性等疾病,预防心脑血管疾病,预防癌症、预防糖尿病等疾病,混淆保健品和普通食品的区别,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其给予罚款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TAGS:食品安全 监管 监督 管理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图文仅供行业学习交流使用,不做任何商业用途。文章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其原创性及文章内容中图文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未经本站核实,仅供读者参考。
上一篇: 普洱市西盟县开展散装白酒生产经营全覆盖检查
下一篇: 甘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通报(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