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郴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抓手,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查重处,强化曝光,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多发势头,着力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积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全市“铁拳”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现公布我市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汝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汝城县绿野农资店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汝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汝城县绿野农资店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化肥、没收违法所得1273.25元并处罚款17.9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6日,汝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对当事人销售的凯米兰复合肥料(总养分≥54%,18-18-18)、凯米兰海藻酸复合肥料(总养分≥50%,20-10-20)、生物酶活化磷肥(全磷≥16.0%)、锌钙镁磷肥(有效磷≥12.0%)、大围山牌过磷酸钙(有效磷≥12.0%)进行抽样送检,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以上5种化肥均为不合格。经汝城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当事人一共以8.1万元购进上述不合格5种化肥,其中大围山牌过磷酸钙以630元/吨的价格已销售333包、锌钙镁磷肥以650元/吨的价格已销售275包、生物酶活化磷肥以430元/吨的价格已销售213包,当事人已取得销售金额1.72万元,获得违法所得1273.25元。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化肥并且未提供购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汝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化肥的质量对农业生产、农民增收有着直接影响。销售不合格的化肥将导致粮食减产,甚至农民绝收。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化肥违法行为,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有效防止问题化肥流入农民手中,确保粮食增产、农民增收。
二、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成人之美自助售货机商户张某销售假药万艾可案
2022年6月1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成人之美自助售货机商户张某销售假药万艾可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处理。
2022年4月24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成人之美自助售货机商户张某销售的一款标示为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万艾可疑似假冒伪劣药品。执法人员将该药品与正规途径购买的同款药品比对,发现外包装存在明显差异。执法人员随即将上述药品送郴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经检验枸橼酸西地那非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该药品经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核实确认,不是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枸橼酸西地那非片(万艾可),系假冒该公司产品。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假药不仅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更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市场监管部门将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药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永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兴县鸿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车用柴油案
2022年6月17日,永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兴县鸿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30.31元并处罚款60290.31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8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2021年度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对当事人永兴县鸿运加油站经营的两批次0#车用柴油(VI)(2号罐、3号罐)依法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两批次0#车用柴油(VI)馏程(95%回收温度)、十六烷指数、硫含量、闪点、十六烷值等多项指标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6月22日和2021年8月30日购入上述不合格批次的0#车用柴油(VI)共9吨,截止检验报告送达之日,当事人涉案的两批次0#车用柴油(VI)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60290.31元,违法所得为2930.31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产品的违法行为。永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车用柴油,不仅会对车辆造成损害,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会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此类燃油可使汽车尾气中的氮氧化物、硫氧化物、有机挥发物在一定条件下凝聚成雾滴或转变为颗粒物,从而加重雾霾和烟霾,污染大气环境。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违法违规销售质量不合格车用油品行为,有力地规范了辖区内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用油安全。
四、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侯某销售假冒“鄂尔多斯”服装案
2022年5月26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侯某销售假冒“鄂尔多斯”服装案移送郴州市公安局,郴州市公安局已对此案进行了立案侦查。
2022年3月21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郴州市北湖区同心路北湖一号小区一民居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侯某在该居所经营淘宝网店,销售“鄂尔多斯”牌服装,现场发现“鄂尔多斯”牌男士大衣28件,包装袋、领标等物品283件,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物品进行了扣押。经鄂尔多斯公司鉴定,上述被扣押物品均为侵权假冒商品,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此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下半年开始在其居所经营淘宝网店,店铺名称为爱衣裤服饰店,掌柜ID:郴州市北湖区爱衣裤服饰店。当事人通过从北湖汇服装市场购进白板服装和“鄂尔多斯”吊牌、洗水唛、领标、包装袋、手提袋等物品,自行加工成“鄂尔多斯”牌服装在淘宝网店销售。经执法人员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调查核实,当事人从2021年至今在淘宝网店销售该种“鄂尔多斯”商标的服装,其销售金额为1773664.91元。当事人销售侵权假冒“鄂尔多斯”牌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已涉嫌犯罪,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商标侵权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营商环境,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本案的办理彰显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营商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坚定决心。
五、嘉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嘉禾县旺发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红牛”饮料案
2022年6月30日,嘉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嘉禾县旺发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红牛”维生素多功能饮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红牛”维生素多功能饮料9360罐、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16日,嘉禾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的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库存待销售的“红牛”维生素多功能饮料9360罐。经鉴定,上述产品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图形及包装装潢等元素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红牛”系列注册商标高度近似,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产品几乎一致或高度近似,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当事人已明显低于正品市场价格的进价购进上述产品10632罐,已销售了1272罐,违法经营额共计2480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嘉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本案是典型的销售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违法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既侵犯了原商标所有人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郴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2年5月17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郴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2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郴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1月19日与郴州市某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对该物业公司管理的华尔星城小区10台电梯按半月、季度、半年、年度为周期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维保费用为3500元/台。经查阅维保记录发现当事人在对华尔星城10栋一单元的两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开展电梯半月度保养时,连续两次保养时间分别是2021年4月22日和2021年5月12日,时间间隔不符合电梯半月维保的法律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电梯应当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调查核实,当事人对上述两台电梯的违规维保行为,违法所得7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大于天,安全责任重于山。如今无论是在公共场所还是居民小区,电梯已经成为必备的工具,给我们生活带来了便利。电梯维护保养、日常管理不到位将导致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特种设备执法检查,针对电梯管理开展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郴州市北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郴州市北湖区柒肆贰玖老面馒头十一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9日,郴州市北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郴州市北湖区柒肆贰玖老面馒头十一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移送至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已对此案进行了立案侦查。
2022年1月14日,郴州市北湖区市场监管局对郴州市北湖区柒肆贰玖老面馒头十一店销售的馒头进行监督抽样检查。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馒头甜蜜素实测值为0.352g/kg,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甜蜜素可以用于糕点、饼干、面包、饮料、配制酒等19类食品中,但不能用于馒头。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2年3月11日,北湖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2022年4月 29日北湖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作为主食的馒头制品,添加甜蜜素容易导致消费者超出每日允许摄入量,长期食用会对人体的肝脏和神经系统产生危害,不利于人民群众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执法力度,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八、汝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汝城县童年小板凳餐厅向消费者收取或变相收取餐位费案
2022年6月9日,汝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汝城县童年小板凳餐厅向消费者收取或变相收取餐位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767元、罚款17650.5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6日,汝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依法对当事人汝城县童年小板凳餐厅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提示的情况下收取消费者餐位费。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当事人电脑里的餐饮管理系统内的餐位费报表。经调查,当事人2020年9月18日开业,于2022年1月开始向前来消费的顾客收取餐位费,其收费标准为晚上九点之前3元/位,晚上九点之后1元/位。经查实,当事人截止2022年4月26日共收取餐位费7191位,共11767元。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提示的情况下收取消费者餐位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汝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餐饮业经营者在没有任何提示的情况下收取消费者餐位费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开展相关执法活动,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九、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宇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2年4月29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南宇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112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2日,根据省局交办案件线索,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湖南宇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15日注册域名(djshiyong.com)开办运营名为“鼎级商城”的网络交易平台,当事人从2021年5月22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间,利用鼎级商城的鼎级试用功能,为其它经营者提供刷单服务,期间共为123家网店经营者以虚假交易的方式提升店铺流量及商品好评,获取违法所得共计2211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成交量、用户评价等是消费者了解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一个重要途径。大部分消费者在网购时习惯先搜索排名,排名靠前的再看销量,销量大的再看好评,许多不法商家也正是基于这一点,企图通过刷单炒信虚构交易信息扰乱视听,这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本案的成功查处,既给广大消费者提了醒,也给不法经营者敲了警钟。
十、临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武县兴达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2年5月7日,临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武县兴达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3日,临武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当事人临武县兴达液化气有限公司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其当日《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前检查记录》、《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后检查记录》均空白,记录缺失。经执法人员同步查询“未来管家”APP(对应电脑终端:郴州市智慧市场监管平台(气瓶))的“气瓶充装记录”,截至当日10时44分当事人已经对51只钢瓶进行了液化石油气充装,再查询截至当日10时44分10:44的“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结果为“0记录”。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临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气瓶作为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移动式特种设备,其充装和管理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充装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力度打击气瓶充装领域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
十一、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郴州市阜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电梯案
2022年5月19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郴州市阜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7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寒溪路51号的青城美林小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郴州市阜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的两台电梯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2022年2月18日,执法人员就上述电梯检验情况向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郴州分院查询,核实上述两台电梯上一次检验有效期为2021年1月30日至2022年1月30日,该两台电梯检验有效期到期后当事人未申报检验。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2022年1月30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间一直继续使用上述两台电梯。当事人于2022年2月21日向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郴州分院申报电梯检验,2022年3月24日,电梯经检验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安全关乎生命,未及时年检的电梯会给人们出行带来极大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特种设备安全执法,开展电梯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稿源: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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