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招商食品网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
目前,针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标识相关规定较多,详见下表:
为方便大家更全面地掌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关标签标识规定,好招商食品网本次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发布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试行)》(以下简称《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试行)》)的框架为基础,结合表格中列出的现行有效的标签标识相关规定(),总结了一篇较为详细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标示要求。
另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11月7日发布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意见稿)》),该《指南(意见稿)》虽尚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且不具有强制性,但其代表了监管部门未来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标识规范管理的方向。因此,本文也将《指南(意见稿)》中首次提出或特有的内容(见文中蓝色字体)进行了梳理,供大家参考。
一、产品名称
包括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进口产品还可标注英文名称,。(参考《标签、说明书样稿(试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2017修订版))
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产品名称,且商品名称不应与已批准的特医食品、保健食品、药品的商品名称相同。(参考:《指南(意见稿)》)
商品名称字号应小于通用名称,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以单字面积计,商品名称字体总面积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总面积的二分之一。商品名称可以是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使用除商品名称以外的注册商标,商标的总面积(矩形法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面积的四分之一,且小于商品名称面积,不得与产品名称连用。商标文字字号不得大于商品名称字号。通用名称应当醒目、显著,不应分开标注。具体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产品通用名称的公告》(2019年第26号)。(参考:《指南(意见稿)》)。
二、产品类别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规定的产品类别(分类)进行标注。(参考:《标签、说明书样稿(试行)》)
三、配料表
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要求及有关规定。(参考:《标签、说明书样稿(试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常见问题与解答、GB 7718-2011)
配料表中各种配料的名称应当按照相应标准、有关规定标示具体名称。例如,若使用固体玉米糖浆,则应标示“固体玉米糖浆”或“淀粉糖(固体玉米糖浆)”。(参考《指南(意见稿)》)
四、营养成分表
标签上以“方框表”的形式标示每100g(克)和(或)每100ml(毫升)以及每100kJ(千焦)产品中的能量(kJ或kcal)、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的含量;选择性标示每份产品中的能量(kJ或kcal)、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的含量。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产品的量。(参考:《标签、说明书样稿(试行)》、GB 13432-2013)
营养成分表标示每100g(克)/每100mL(毫升)以及每100kJ(千焦)产品中的能量(kJ),可同时标示每100kcal产品的量。(参考:《指南(意见稿)》)
(参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常见问题与解答)
能量、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标示数值可通过产品检测或原料计算获得。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并应符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参考:《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试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常见问题与解答、GB 13432-2013)
营养成分表修约间隔应不少于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应的小数位数,GB 25596中营养素比值的要求(如亚油酸与α-亚麻酸比值、钙磷比值等)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可选择性标示。(参考:《指南(意见稿)》)
五、配方特点/营养学特征
应对产品的配方特点、配方原理、工艺特点、、或营养学特征(、营养素吸收利用)进行描述或说明,包括对产品与适用人群疾病或医学状况的说明、产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特征描述、配方原理的解释等。描述应客观、清晰、简洁,便于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患者正确使用,不应导致使用者产生误解。(参考:《标签、说明书样稿(试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常见问题与解答、《指南(意见稿)》)
(参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常见问题与解答)
(参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常见问题与解答)
六、临床试验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对所开展的临床试验进行概括性描述。可以对临床试验研究目的、临床试验设计方案、观察人群、样本量、观察周期、对照用样品、主要/次要观察指标、观察结果等内容进行客观阐述。(参考:《指南(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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