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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该如何进行标签标示(下)

来源:好招商食品网 中国食品   |  2024-04-25
  上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该如何进行标签标示(上)
 
  七、组织状态
 
  描述应当符合产品相应特性,如粉状、液态等。(参考:《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试行)》《指南(意见稿)》)
 
  八、适用人群
 
  根据产品类别,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规定的适用人群或适用的特殊医学状况进行标注,应准确、详细描述所有适用人群年龄范围和(或)特殊医学状况。(参考:《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试行)》、GB 29922-2011、GB 25596-2013、《指南(意见稿)》)
 
  九、食用方法和食用量
 
  1.食用方法。,如口服(或)管饲,以及口服(或)管饲具体用法,包括服用方式、操作要求、食用前的冲调方法、产品应维持的温度、服用速度、产品保存方式等。。(参考:《标签、说明书样稿(试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常见问题与解答、GB 13432-2013)
 
  2.食用量。。描述适用人群在不同营养状况、不同疾病状态下用量;食用量以“每次xx(重量或容量单位,如g、mg、ml等),每日xx次”表示,或以“每次xx(相应的计数单位,如包、瓶等),每日xx次”,或准确标示为ml/日,g/日,kcal/kg体重,kJ/kg体重。(参考:《标签、说明书样稿(试行)》、GB 13432-2013)
 
  3.不同适用人群,其食用量和食用方法不一致时,应分别描述。(参考:《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试行)》)
 
  4(参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常见问题与解答)
 
  5.(参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常见问题与解答)
 
  十、净含量和规格
 
  单件预包装食品标示净含量;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参考:《标签、说明书样稿(试行)》)
 
  十一、保质期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标注。(参考:《标签、说明书样稿(试行)》)
 
  十二、贮存条件
 
  注明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要求、阴凉处贮存、室温贮存等。如有必要,注明开封后的贮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时间。如果开封后的产品不易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特别提示。对贮存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特别注明。(参考:《标签、说明书样稿(试行)》、GB 13432-2013、《指南(意见稿)》)
 
  十三、警示说明和注意事项
 
  应在醒目位置标示“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营养”;还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性地标注“配制不当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XX危害”“严禁XX人群使用或XX疾病状态下人群使用”等警示说明,以及“产品使用后可能引起不耐受(不适)”“XX人群使用可能引起健康危害”“可作为唯一营养来源单独食用”或“不可作为唯一营养来源,应配合添加XX食品”“使用期间应避免细菌污染”“管饲系统应当正确使用”“包装不能用于微波加热”等注意事项。“警示说明和注意事项”标题一栏应加粗呈现,字体应不小于标签非主要展示版面的其他内容。(参考:《标签、说明书样稿(试行)》、GB 29922-2010、GB 25596-2013、《指南(意见稿)》)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或其他适当状态下(参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常见问题与解答、GB 25596-2013、《指南(意见稿)》)
 
 (参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常见问题与解答)
 
  十四、其他要求
 
  1.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标明“6月龄以上特殊医学状况婴儿食用本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参考:《标签、说明书样稿(试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常见问题与解答、GB 25596-2013)
 
  2.(参考:GB 29922-2010、GB 25596-2013、《指南(意见稿)》)
 
  3.(参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2017修订版)》)
 
  4.(参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GB 7718-2011)
 
  5.或者绝对化语言,如“特效”“全效”“优效”。或者加速康复的词语,如“缓适”“优术”“治疗”“速康”“灵康”“愈”等。如“强壮”等;不得涉及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如“神效”等。不得涉及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如“心护”等。如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解的,如“亲体”“母爱”“仿生”等。或者病患(参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GB 7718-2011、GB 13432-2013、GB 25596-2013、《指南(意见稿)》)
 
  6.(参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7.特医食品最小销售包装应标注特医食品专属标志。标志区域位于最小销售包装标签主要展示版面左上角或右上角。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cm2时,标志直径不得小于2cm,面积小于100 cm2时,标志直径不得小于1cm。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不标示标志。特医食品标志应清晰醒目、易于识别,可以按样式等比例变化,但不得变形、变色。非特医食品不得冒用、盗用特医食品标志。整体比例及标志样稿如下。(参考《指南(意见稿)》)
  8.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特医食品,其标签的内容(净含量和规格、口味除外)、格式及颜色应保持一致。(参考《指南(意见稿)》)
 
  9.特医食品不应对产品中的营养素进行功能声称。(参考《指南(意见稿)》)
 
  10.特殊医学用途碳水化合物组件配方食品应标识“临床使用中应注意监测血糖”等类似表述。(参考《指南(意见稿)》)
 
  11.特殊医学用途电解质配方食品应标识“临床使用中应注意监测产品中涉及元素的血清离子浓度”等类似表述。(参考《指南(意见稿)》)
 
  12.进口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中文标签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参考《指南(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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