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池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宋某等33人销售声称“壮阳”非法添加西地那非有毒有害食品系列案
2022年4月以来,河池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针对销售宣称“壮阳”食品的城区街道摊点、乡镇集市摊点、成人用品店等地开展联合执法。在执法行动中,发现罗城、东兰、巴马、凤山、大化县宋某等36人销售增大增粗、美国超硬9gg、硬十天、美国千斤顶、勃龙伟哥等宣称有“壮阳”功能的产品一百多个品种。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均含“西地那非”成分。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上述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食品,涉嫌构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上述经营者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33人,取保候审33人,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19人,准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人。
三、河池市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河池市金城江区昌宏食品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2年11月4日,河池市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打假人员,对河池市金城江区昌宏食品商行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涉嫌侵犯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 ”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货值金额2.07万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商品合法的进货渠道证明和单据。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和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打假人员对上述产品进行鉴定,并出具了相关鉴定结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辨认意见书”结论为:辨认的样品不是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了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鉴定结论为:辨认的样品不符合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产品外观防伪特征,属于侵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四、南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南丹县易丰源食品厂生产经营食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鲜湿米粉》要求的食品案
2022年6月14日,南丹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载明标称生产者名称为南丹县易丰源食品厂,规格为5kg/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2的鲜湿米粉,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鲜湿米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食品,应当实施产品生产质量控制,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未严格把关生产质量控制,导致抽检的食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鲜湿米粉》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9月6日,南丹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50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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