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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22年“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九批)

来源:好招商食品网 中国食品   |  2024-04-25
  2022年,内蒙古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和重点行业,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重点围绕18类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九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七

  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克什克腾旗某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食品标签虚假标注案
 
  2022年4月7日,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对克什克腾旗某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食品标签虚假标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营养标签标示值虚假标注“雪花莜面”3袋、没收违法所得32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3月23日,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芝瑞镇上头地村克什克腾旗某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2021年7月24日生产经营的雪花莜面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能量标示值、营养标签标示值存在虚假标注。经查,克什克腾旗某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食品标签虚假标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违法行为。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克什克腾旗某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在此提醒消费者,大家在选择食品时,参考食品标签内容极为重要,食品标签内容一旦出现虚假不实,就有可能买到假冒食品,造成经济损失事小,出现食品安全事故事大。

  案例八

  乌海市海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海南区某综合批发商店销售酒精度与标签内容不符的白酒案
 
  2022年3月10日,海南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海南区某综合批发商店销售酒精度与标签内容不符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500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月4日,海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南区某某综合批发商店销售的某品牌白酒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白酒的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存在购进该批次的白酒时未按规定验货查验、无法提供购进票据、生产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以及其他合格证明,购进的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而上市销售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海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

  赤峰市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月饼生产加工案
 
  2022年10月25日,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对刘某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月饼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生产加工的设备及原材料,没收违法所得663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8月30日,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刘某某开办的月饼生产加工作坊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月饼生产加工的问题。经查,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当事人带料生产加工月饼103斤,并收取来料加工费,期间自己生产加工月饼80斤,并全部销售。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月饼生产加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登记,从事月饼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月饼生产加工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月饼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查处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警示教育食品商家一定要时刻对法律法规怀有敬畏之心,严禁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问题导向,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保证食品安全,这不仅是对食客和社会负责,也是对食品商家自己负责,才是为商正道。
 
  案例十

  赤峰市宁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内蒙古某酒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9月22日,宁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内蒙古某酒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8月15日,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线索,对内蒙古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问题。经查,当事人在网店销售“暴瘦片益生菌维C果蔬酵素片压片糖果”过程中,广告用语“已拼10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宁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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