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领域,持续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集中优势兵力,严惩违法行为,服务保障民生,依法严厉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七批典型案例。
一、济南华联超市有限公司黄金九九店未按食品安全要求贮存食品案
2022年7月,济南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历下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因未按食品安全要求贮存食品被给予过“警告”的济南华联超市有限公司黄金九九店进行回头看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维尔康食品专柜后方冰柜内存放有一包未加贴任何标签标识的冷冻排骨和一包未加贴任何标签标识的冷冻肉品,且该冰柜外亦未标示上述两种肉品的任何信息。经查,当事人贮存散装肉品于其贮存位置未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给予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为防止食品经营者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淆,便于及时清理过期食品,防止销售过期、腐败变质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散装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未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贮存食品,且“屡教不改”,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济南高新开发区御好烧洋食三平小吃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1月16日,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依法对御好烧洋食三平小吃店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冷柜内发现正在销售的进口饮料中,有1种进口饮料无中文标签标识,瓶体标注内容均为日文和英文,由“不二家…NECTAR……白桃……果汁25%”等内容组成,瓶体无其他中文标识,数量为12瓶。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该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重要载体,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有直接的指引作用,与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密切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标签内容负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标签的各项规定,不得生产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济南盛发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2年8月1日,钢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12345求助工单,称“济南盛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虾条已过期”后,依法对济南盛发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制度,但未切实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导致出现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该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负责。本案中,经营者积极落实主体责任,积极应对消费者合法维权诉求取得谅解,综合其各项情节,我局依法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持续加强监管普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章丘区明水胜丰涮羊肉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2年7月29日,章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章丘区明水胜丰涮羊肉店采购的黄豆芽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作为餐饮行业的从业者,进货时未查验并留存食品原料合格证明文件,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无法保证食品安全,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存在危害。本案的查处促使食品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五、济南槐荫淇淇蛋糕店涉嫌使用非食品原料案
2022年2月15日,槐荫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济南12345承办单,称淇淇蛋糕店销售使用金箔制作的蛋糕。经查,当事人根据顾客需要,从线下蛋糕用品店购买金箔纸,用作蛋糕装饰,未向供货商索要进货票据。当事人使用非食品原料装饰金箔制售蛋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该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金(银)箔、金(银)粉类物质既不是食品添加剂,更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当事人使用非食品原料的金箔纸制作食品,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未成年人是蛋糕点心的主要消费群体之一,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是市场监管局的重要职责。该局将持续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加大监管、规范力度,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六、济南荣苗硕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5月18日,槐荫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协查函》,称济南荣苗硕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生鸡(黑爪鸡块),经抽检“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确认曾于2022年3月7日销售过生鸡(黑爪鸡块)。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生鸡(黑爪鸡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该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万的行政处罚。
“恩诺沙星”是一种抗生素,主要用于养殖业、水产品、禽类的杀菌,是一种动物专用药,正常含量对人体不会造成伤害,但长期食用含恩诺沙星超标的食物,对人体来讲,会对这类的抗生素造成耐药;严重时,会增加肝脏代谢的负担,造成肝脏的损害。济南荣苗硕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生鸡(黑爪鸡块)”产品,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严重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
七、济南东洋水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饮用水案
2022年7月18日,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济南东洋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桶装饮用水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该市场监管部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6.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桶装饮用水已成为市民重要的日常消费品,由于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引发食源性疾病的隐患也随之增加。铜绿假单胞菌属于微生物,其限量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桶装饮用水样品的亚硝酸盐、菌落总数、霉菌及酵母菌超标主要是由于生产环境控制不严。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桶装饮用水生产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质量合格才能出厂销售。
八、济南槐荫夜色成人用品店(耿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7月20日,根据线索,济南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依法对济南槐荫夜色成人用品店(耿某)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放有“极品虎王”“牛8天” “托塔天王”“植物壮根素”等食品。该局依法对上述食品进行抽样送检,并对剩余食品予以扣押。经检验,上述四种产品均检出西地那非等成分。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已涉嫌犯罪,该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济南市公安部门办理。
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发生过中风、心脏病发作、低血压、有某些罕见的遗传性眼病和色素性视网膜炎的患者禁用。该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使用西地那非带来的不良反应包括头痛、潮红、消化不良、鼻塞及视觉异常等症状;若与硝酸甘油同时服用,会造成血压叠加下降。在脱离医生指导的情况下使用西地那非,会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本案当事人销售添加了西地那非等成分的食品,具有严重安全隐患。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共同出击,有效震慑了违法经营者的嚣张气焰,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九、济南市天桥区嘉德美肉店经营添加沙丁胺醇的生猪肉案
2022年6月22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接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济南市天桥区嘉德美肉店经营的“生猪肉”,经抽样检验沙丁胺醇项目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经营添加沙丁胺醇的“生猪肉”时,采购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说明涉案“生猪肉”的明确来源,其行为已涉嫌犯罪,该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济南市公安部门办理。
沙丁胺醇作为“瘦肉精”的一种,被明令禁止在养殖环节使用。沙丁胺醇给生猪注射以后,不仅可达到猪肉注水量比常规注水量翻番的效果,而且会在一定时间内使肉质看上去更鲜美。正常人在服用沙丁胺醇后可能会出现心动过速、恶心、呕吐等不良反应,对人身体造成危害。市场监管部门对从事经营添加沙丁胺醇等瘦肉精的猪肉的行为,将从重、从快、从严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
十、山东缘佳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10月13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在国抽系统中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山东缘佳合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济南壮阔食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掌中宝串,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SB/T10379-2012《速冻调制食品》要求、GB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该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6.4万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中过氧化值超标会导致口感的改变(哈喇味)和营养价值的丢失(脂肪变质),食品严重变质时,所产生的醛、酮、酸会破坏脂溶性维生素,导致肠胃不适、腹泻并损害肝脏,若长期食用过氧化值高的食物,可能会加重心血管病、肿瘤等慢性病的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当事人是食品生产的委托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是法律意义上的食品生产者,对委托生产的食品的安全负责。作为食品生产者,应当对所经营的食品承担社会责任,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负责,不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否则,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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