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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批)

来源:好招商食品网 中国食品   |  2024-04-25
  济南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领域,持续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集中优势兵力,严惩违法行为,服务保障民生,依法严厉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六批典型案例。
 
  一、济阳县苗乡饼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2年4月1日,根据投诉举报,济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到济阳县苗香饼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卫龙小面筋”共25袋,其标签上面标有“保质期:120天”字样,标有生产日期的一侧均被剪切,其中2袋显示钢印字样 “DB2021 1110A114”,当事人正将已开封的4袋小面筋向面饼中间包夹。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该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卫龙小面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国家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一直处于高压打击态势,保护群众舌尖上安全是市场监管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将坚决守好民生安全底线,始终保持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零容忍”,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火墙”。
 
  二、济南康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6月21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在国抽系统中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济南康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香菇(分装),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H/T 1013-2015《香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香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标签对消费者购买行为起到关键引导作用,因此必须确保食品与标签内容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维护好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等合法权益。
 
  三、济南槐荫浙客隆生鲜便利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芹菜)案
 
  2022年7月26日,槐荫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济南槐荫浙客隆生鲜便利店购进的食品(芹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检,经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甲拌磷有触杀、胃毒、熏蒸的作用,其主要用途有内吸杀虫、杀螨剂。甲拌磷进入植物体后,由于植物代谢的影响转化成毒性更大的氧化物,导致昆虫取食后体内神经组织的乙酸胆碱活性受到抑制,破坏正常的神经冲动传导从而中毒死亡。由于在植物体内药效期保持的时间长,应特别注意残留毒性。济南槐荫浙客隆生鲜便利店经营不合格芹菜产品,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严重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
 
  四、济南槐荫峰玲水产店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2年1月20日,槐荫区市场监管局接协查函,称济南槐荫峰玲水产店经营的鲤鱼,经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济南槐荫峰玲水产店于2021年10月21日销售过涉案的不合格鲤鱼。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鲤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该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孔雀石绿”是人工合成的有机化合物,是一种有毒的三苯甲烷类化学物,既是染料,也是杀真菌、杀细菌、杀寄生虫的药物,长期超量使用可致癌,无公害水产养殖领域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研究发现,孔雀石绿进入水生动物体内后,会快速代谢成脂溶性的无色孔雀石绿。孔雀石绿具有潜在的致癌、致畸、致突变的作用。济南槐荫峰玲水产店经营不合格“鲤鱼”产品,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严重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五、市中区田口纯干生鲜肉经营部(杨立珍)经营苯并[a]芘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4月8日,市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市中区田口纯干生鲜肉经营部销售的散装小磨香油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散装小磨香油的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苯并[a]芘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该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小磨香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小磨香油是群众家中常备的食品植物油,本案中涉及的“苯并[a]芘”属于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公布的1类致癌物。本案的顺利查办实现了“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的执法效果,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六、济南腾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2年5月18日,历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济南腾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待售的57袋“勺匠狮子头”肉丸,均已超过12个月保质期,且没有如实记录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过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过期的食品可能会发生霉变或者变性,食用后很容易导致胃肠道感染;如果过期食品中有毒物质大量超标,甚至会严重威胁到人体的组织器官和神经系统。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确保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七、济南雅奇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7日,根据线索,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济南雅奇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团糕(蛋黄味)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的蛋黄馅为复合配料,加入量在整个青团糕配料中占48%,大于规定中的25%。依据《GB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应在标签配料中标注为蛋黄味馅(含脱氢乙酸钠),该企业在最终产品标签中未正确标注。当事人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定要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并处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食品添加剂,广泛用作食品的防腐剂,少量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但长期大量食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影响。所以国家明确规定,米粉类制品不得使用该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重点把关食品配料或辅料的质量,正确规范标注食品标签,避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八、济南维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6月23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在国抽系统中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济南维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生产的烘焙调理奶油,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519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该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烘焙调理奶油、并处罚款6.4万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的酸价过高,可能会导致人体肠胃不适、腹泻并损害肝脏。当事人是食品生产的委托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是法律意义上的食品生产者,对委托生产的食品的安全负责。作为食品生产者,应当对所经营的食品承担社会责任,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负责,不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否则,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马玉振涉嫌经营含有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6月2日,槐荫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对位于槐荫区匡山小区马玉振住处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马玉振经营的“植物伟哥”、“德国小钢炮”、“金枪不倒”等预包装食品,标注适宜人群为阳痿、早泄等,且标注为中药、植物成份等。经检验,上述批次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份。因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中含有药品,其行为涉嫌犯罪,该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济南市公安部门办理。
 
  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发生过中风、心脏病发作、低血压、有某些罕见的遗传性眼病和色素性视网膜炎的患者禁用。该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使用西地那非带来的不良反应包括头痛、潮红、消化不良、鼻塞及视觉异常等症状;若与硝酸甘油同时服用,会造成血压叠加下降。在脱离医生指导的情况下使用西地那非,会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马玉振经营的上述食品,添加有西地那非的药物成份,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十、赵新美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猪肝案
 
  2021年9月29日,章丘区市场监管局接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赵新美经营的猪肝(购进日期:2021-09-28),经检验磺胺类(总量)不符合GB31650-2019《食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赵新美(生鲜肉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猪肝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该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中规定,磺胺类在所有食品动物的肌肉和脂肪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长期摄入磺胺类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能导致泌尿系统和肝脏损伤,以及造成甲状腺增生、胎儿畸形和损害造血系统等问题,危及人体安全和健康,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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