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360号建议的答复
刘秀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中对违法添加物质认定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完善食品违法添加物质认定,对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食品违法添加物质检验方法研制,强化违法添加行为认定,持续加大对食品违法添加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一、持续推进食品违法添加物质检验方法研制工作
检验方法是发现和打击食品违法添加行为的重要技术支撑。为进一步加强违法添加物质检验方法制定,2019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按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以及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于对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除配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外,市场监管总局不断加大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研制力度。截至目前,针对粮食制品、肉制品、果蔬、饮料、保健食品等重点食品类别,已制定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69项,可检测食品(包括保健食品)中壮阳、减肥、兴奋类等药物成分以及其他多种有毒有害物质。此外,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正在修改完善。
二、结合实际情况认定食品违法添加行为
您提出的在食品案件执法中,结合其他证据及现场情况直接出具认定意见,不以检验结论作为认定违法行为必要证据的建议。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认为在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处理中,多数案件都需要对食品中违法添加的物质种类和含量进行检验鉴定,从而为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涉案食品的毒害性提供证据,对此类案件,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是必要的。但也存在不需要进行检验即可认定的情况,如《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只要结合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系病死或死因不明,即可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检验结论是否属于认定违法行为的必要证据,在实践中应当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以能否证明涉案物质的毒害性为标准,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检验。
三、依法依规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
目前,法律法规对使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违法添加物质做了较为完善的规定。《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对尚未建立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通过上述办法仍不能得出明确结论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地市级以上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涉案食品进行评估认定,该评估认定意见可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采用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临时限量值、临时检验方法或者补充检验方法。开展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检验方法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所采用的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司法实践反映突出的违法添加物质认定等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依照上述规定,在案件执法过程中,当无标准、临时检验方法和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时,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技术机构研制非标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取得良好成效。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落实好您的建议:一是配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加快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二是围绕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掺杂掺假行为,对尚无食品安全标准的,研制相应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三是加快完善《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推动出台新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四是指导地方开展食品违法添加物质检验方法研制和专家评估认定,为打击食品违法添加提供技术支撑。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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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监管 违法 添加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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