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460号建议的答复
陈文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轻或是减免对商超农产品检测处罚的建议》收悉,经商农业农村部,现答复如下: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您的有关建议,对于推动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政,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高度赞同。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多措并举,不断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依法行政,推动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为区分食品生产者和食品经营者的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食品经营者的免责情形进行了专门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该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进一步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9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坚持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等原则,并明确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结合工作实际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2021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完成监督抽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任务8万余件,其中约32%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由于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等情形,除依法没收不合格食品外,免于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狠抓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把关。农业农村部门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规范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检查和检测筛查;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6部门联合开展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强化生产指导,印发11个重点品种技术性指导意见;推动绿色健康种养殖方式,加快农药减量和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连续7年稳定在97%以上。二是试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截至目前,全国全部涉农县均开展了承诺达标合格证试行工作,试行范围内生产主体覆盖率达到65%,推进农产品带证销售与农产品批发市场、商超、食品加工企业等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相衔接,为农产品流通各环节主体尽职免责提供抓手。三是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商超等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主体、餐饮服务主体等落实食品安全查验责任。四是加强抽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督促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并进行整改,涉及其他监管部门职责的及时移送或通报。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出台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将进一步完善与市场监管部门协作机制,推动将承诺达标合格证作为有效的质量安全合格凭证,严格落实“三前”环节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做到农产品上市带证、质量安全有标识、责任主体可追溯。
衷心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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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农产品 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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