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侯马市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普通保健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案
2022年3月15日,执法人员对侯马经济开发区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的产品“玖玖明沐。金福力牌越橘叶黄素β-胡萝卜素胶囊”非药品、医疗器械,其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侯马市市场监管局给予罚款10500元。
案例二:襄汾县查处某购物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2022年9月26日,襄汾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反映当事人经营的“手工红薯粉条”外包装无生产厂家名称,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外包装宣传可预防癌抗癌,防衰老和动脉硬化等。经执法人员核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襄汾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及违法所得,罚款30000元。
案例三:吉县查处某商超销售不合格食用花生油案
2021年12月25日,省局监督抽检人员对吉县某商超销售的谷海轩压榨一级原生态花生油进行了抽检,抽检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中,发现其库存两桶标识为“谷海轩”压榨一级原生态花生油,无法提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产品,罚款60000元。
案例四:翼城县查处翼城县某保健用品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6月6日翼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同翼城县公安局食药大队在翼城县某保健用品店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11类食品,不能提供小经营店备案证明以及销售食品的供货方资质和批次检验报告,并将涉案食品送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均检出药品西地那非,其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款。翼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罚款1000元。
该店销售的食品中检有药品西地那非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为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构成销售的食品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现已将这起案件及涉案物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五:查处尧都区某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发现其生产的鸭血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鸭血及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
案例六:洪洞县查处洪洞县某学习文具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3月11日,洪洞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洪洞县某学习文具店出售“三无”食品,执法人员随之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洪洞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0.3万元。
案例七:汾西县查处汾西某餐饮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4月11日,汾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汾西县学校食堂营养餐供餐单位汾西县某餐饮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所配送的软麻花、食用醋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面粉、大豆油不能提供相关批次的质检报告、食品购进台账登记不规范、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汾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本期稿源: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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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监督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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