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来,大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和强力震慑13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公布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期)典型案件6起,食品领域案例2起,如下:
价格类
案例五
沙河口区某餐饮店“反向抹零”案
案情概述
2022年10月4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在沙河口区某餐饮店消费后付款被多收取0.1元餐费的线索。经查,该商户在收取消费者餐费时,未按实际消费金额收取,而是以四舍五入为由,多收取消费价款,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同时该商户还存在用于鲜活产品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进行强制检定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该商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0.5元,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类
案例六
沙河口区某活鲜商行消费欺诈案
案情概述
2022年8月14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沙河口区某活鲜商行销售水产品缺斤短两问题的线索。经查,该商户8月12日以每斤售价50元的价格售卖给消费者7.3斤螃蟹,实际重量仅为4.64斤,其采用称量时“不去皮”的手法,造成实际销售螃蟹的重量中包含了盛装容器的重量,存在销售商品数量不足的违法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同时该商户还存在使用电子秤超过检定周期、未定期强制检定,对销售的海产品未明码标价,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其他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该商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警告、罚款人民币8268元、吊销营业执照、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政处理。
TAGS:
食品安全 监管 食品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图文仅供行业学习交流使用,不做任何商业用途。文章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其原创性及文章内容中图文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未经本站核实,仅供读者参考。
上一篇: 亳州市蒙城县召开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月度考核调度会
下一篇: 答复|关于加快富硒产业国家标准体系建设及规范管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