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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河南省市场监管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一)

来源:好招商食品网 中国食品   |  2024-04-25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着力解决民生领域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查处了一批假冒伪劣化肥等典型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行为。现将7起假冒伪劣化肥等农资领域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许昌鲁某等非法销售不合格肥料及虚假宣传案
 
  2022年8月,鄢陵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位于张桥镇新东村宣传销售涉嫌假冒农资点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示“腐植酸螯合生物磷肥”331袋,以及“排毒先锋”牌水溶肥料686袋和宣传U盘1个。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从市场上购买800袋“排毒先锋”牌水溶肥料,通过北京中农企盟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员刘某订购“腐植酸螯合生物磷肥”34吨,聘请人员在张桥、马栏等乡镇招揽群众前往张桥镇富伟饭店,并向群众集中宣讲:“为了提高公司的知名度,本次活动是北京中农企盟集团有限公司举办,所销售的腐植酸螯合生物磷肥含有施立松原料,能够化解土壤板结。有愿意合作的用户,签订一份会员证,可享受技术指导跟踪服务,二次购肥可以享受10%的优惠政策,另外3年之内购买这款肥料不涨价”等内容。当事人与群众签订的购肥合同上显示有“凭此证农民可以享受我们公司所提供的的农业技术跟踪服务,享受国家相关的惠农政策”等。宣传内容为随意编造,没有任何来源出处。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腐植酸螯合生物磷肥”510袋,赠送“排毒先锋”牌水溶肥料114袋,共收货款48450元。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腐植酸螯合生物磷肥”和“排毒先锋”牌水溶肥料均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鄢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肥料;罚款21万元。
 
  案例二:永城市向红农资门市部销售不符合财产安全要求的肥料案
 
  2022年7月,永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永城市向红农资门市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识为山东四季旺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磷酸二氢钾型微量元素叶面肥”80袋无购进票据及合格检验报告。经查,上述“磷酸二氢钾型微量元素叶面肥”为该门市部蒋某某于2022年7月从一名业务员处购进,共购进3吨合计8100元,无购进票据。“磷酸二氢钾型微量元素叶面肥”与“磷酸二氢钾”肥料并非同一种产品,但该批“磷酸二氢钾型微量元素叶面肥”大包装上仅标注“磷酸二氢钾”字样,小包装上显着位置标注“磷酸二氢钾”字样。当事人在销售该批“磷酸二氢钾型微量元素叶面肥”过程中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将该批“磷酸二氢钾型微量元素叶面肥”冒充“磷酸二氢钾”肥料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永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220元;罚款51100元。
 
  案例三:确山县文喜农资经营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肥料案
 
  2022年3月,确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确山县文喜农资经营部(樊某喜)进行检查,现场发现30.5吨中华牌尿素、31.4吨吨产王牌系列复合肥、5.05吨金鼎大牌复合肥、33.38吨京东牌系列复合肥、42.52吨物阜民丰牌复合微生物肥,以及用于非法生产销售的封口机、转轮号码印、合格证、中华牌尿素空包装袋、账本、手套等物品。经查,中华牌尿素、吨产王牌系列复合肥、金鼎大牌复合肥、京东牌系列复合肥等标称厂名、厂址系伪造,相关产品经检验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涉嫌构成犯罪,确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四:扶沟县曹里乡丰瑞农资技术中心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2年6月,扶沟县市场监管局协同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依法对扶沟县曹里乡丰瑞农资技术中心销售的标称“石家庄禾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抽样检验。结果显示该产品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要求。经查,该中心负责人杜某超于2022年4月从杜某龙处购进上述复合肥料5吨,购进价2650元/吨,销售价2760元/吨,除自用10袋外,其余90袋被经销商杜某龙拉走。杜某龙于2022年3月通过物流从山东临沂市付某霞处购进复合肥料6吨,购进价2500元/吨,无进货单据。案发时,杜某龙已将从当事人杜某超处退回的90袋及自己剩余的1吨复合肥料全部用于自己和租用的55亩土地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扶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杜某龙罚款3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00元;没收杜某超违法所得55元。
 
  案例五:河南省农科院土肥所复肥实验厂叁分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肥料案
 
  2022年3月,潢川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河南省农科院土肥所复肥实验厂叁分厂进行检查,发现其生产的标称“一炮轰”浓缩肥、“撒有劲”掺混肥料没有产品合格证,经抽样并送检,结论均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生产标称河南省农科院土肥所复肥实验厂叁分厂系列掺混肥料,其中“一炮轰”浓缩肥库存330袋,“撒有劲”掺混肥料库存1500袋,货值金额813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潢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肥料1830袋,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56952元。
 
  案例六:济源市坡头国才农资商行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2年6月,济源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济源市坡头国才农资商行(段某才)进行调查,发现其销售的标称湖北斯夫特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总养分、总氮、有效磷、钾含量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多肽双效追肥氮、氯离子含量不符合HG/T4214-2011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从孟州市云化肥业有限公司以1850元/吨的价格购进“标称生产单位:湖北斯夫特肥业有限公司(实为孟州市云化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复合肥料3吨和多肽双效追肥5吨,分别销售给王某冷、王某粉。确认该批次肥料质量有问题后,于2022年5月将王某粉退回的3.5吨肥料退至孟州市云化肥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肥料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未对孟州市云化肥业有限公司向其销售标称湖北斯夫特肥业有限公司的肥料的不合理性进行核实,未对孟州市云化肥业有限公司低于市场价向其销售肥料的不正常性进行核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济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025元;罚款27600元。
 
  案例七:浚县黎盈有机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案
 
  2022年5月,浚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浚县黎盈有机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沃乐沃肥业微生物肥包装袋标注“生物有机肥,净含量40kg/袋, 青岛沃乐沃肥业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六旺镇旺德路35号”。包装袋底部一行小字显示“生产商:浚县黎盈有机肥有限公司,地址浚县伾山街道东工业园区”,涉嫌冒用质量标志。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复肥,产品单元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其生产的微生物肥(生物有机肥)未列入目录产品,生产1200袋,库存90袋,货值金额28800元。与青岛沃乐沃肥业有限公司委托加工合同未约定生产加工该产品。包装袋上的标注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沃乐沃肥业微生物肥90袋、包装800条;罚款24000元。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化肥是粮食的“粮食”。当前正值小麦追肥关键期,全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保障化肥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扛起责任,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集中力量,强化对制假黑窝点、网络违法销售假劣化肥、化肥下乡“忽悠团”、游商走村入户贩售假劣化肥等环节的打击力度,持续强化“铁拳”震慑,依法严惩重处一批假冒伪劣化肥违法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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