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大豆进口业务发展,外来有害生物随进境大豆传入我国的风险不容忽视。近年来,海关以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为主要目标,加强口岸检疫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确保进口大豆质量安全,切实守护国门生物安全。
那么,我们现在就来梳理一下海关对于进口大豆在存储、加工、使用方面的监管要求吧!
壹
进口大豆日常监管
海关按照相关管理要求, 通过核查的方式对进口大豆存储、加工、使用企业开展日常监督和管理。
(一)定期管理类核查。由直属海关动植部门与核查部门商定年度(或者半年度)核查计划。原则上对每家企业每年至少核查一次(当年已开展考核的除外),各直属海关可根据企业进境粮食监管情况调整管理类核查频次。
(二)风险管理类核查。海关根据各种风险信息,认为必要时还应开展风险类核查,针对风险信息内容有侧重点的对企业进行核查,作业按照《海关核查操作规范》执行。
贰
定点存放企业备案制度
从事进境大豆储存、加工的国内企业应当具备有效的质量安全及溯源管理制度、符合防疫安全质量控制体系要求、建立外来有害生物监测体系等,并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海关对指定企业实施检疫监督管理。
进境粮食存放、加工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提出进口粮食存放、加工企业指定申请。审核合格的企业将被列入“进口粮食加工企业名单”由各关自行公布。(具体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详见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static/pages/treeGuideDZWJY.html)
(一)进口粮储备库应具备下列条件:
1.被列入国家进口储备粮接收计划名单;
2.库区布局合理,整洁卫生,地面硬化,设施良好,满足进口粮储存条件,符合进口储备粮库统一标准及管理要求;
3.具有防疫条件及设施,与生活区有适当距离,并采取隔离措施;
4.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建立进口储备粮进口装卸、运输、入库、出库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并实施可溯源的登记管理制度;
5.储备库存储能力与申请进口数量相适应;
6.与进口储备粮中转库、出库加工企业等保持稳定、良好合作关系;
7.具备疫情防控、监测设施,建立外来有害生物防疫制度及措施,并有效运行;
8.具有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应急突发处置制度及措施。
(二)进口粮食中转库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位于进境口岸港区内;
2.库区布局合理,整洁卫生,地面硬化,设施良好,满足进口粮储存条件;
3.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及防疫措施,并有效运行;
4.进口粮不得与其他货物混存混运,且相对隔离,避免交叉污染;
5.仓储能力与申请进口数量相适应。
叁
进口大豆的调运
(一)期货大豆流向审核流程
期货大豆进境时暂不确定最终流向,需要由大连商品交易所根据期货交易交割情况,将每批期货大豆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编号与最终取得货权的企业信息进行关联,同步传输给粮食系统后才能生成流向。口岸海关根据最终生成的流向在“流向管理”菜单下审核,审核要点等与常规进境粮食相同,未尽事宜按照《进口大豆期货交割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范》执行。
(二)进口大豆境内运输
针对入境后粮食的加工使用调运管理需进行《调运联系单》审核,其审核流程为:
1.口岸海关完成流向审核后,加工企业用户界面生成《调运联系单》;
2.加工企业确认基本信息(包括粮食原产国、调入数量、入境口岸等);
3.加工企业填写货物从口岸运抵企业的运输计划(包括启运日期,运输工具、运输路线、防徹漏措施、加工使用计划等),涉及中途换装的,应详细说明换装码头地点;
4.《调运联系单》随后流转回口岸隶属海关,由其填写检验检疫结果和调运审核意见,对申请附条件提离的根食,口岸隶属海关还应注明“该批货物申请附条件提离”,同时说明涉及附条件提离负面清单的各项检测结果,并提交口岸直属海关审核;
5.口岸海关两级审核完成后,《调运联系单》流转至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审核,了解口岸检出情况,并审核运输计划、换装计划是否符合买际情况,如企业申请附条件提离的,还需评估企业是否满足相关仓储条件和制度要求。审核通过后,调运信息流转至指定口岸经营企业用户该批货物进入运输环节;
6.口岸或加工厂所在地海关经评估,不同意其运输计划,或不具备附条件提离条件的,将《调运联系单》退回加工企业,待更新后重新提交。7.口岸和加工厂所在地海关应在收到《调运联系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肆
指定加工企业
进口粮食定点加工厂应具备下列条件:
1.加工厂周围有实体围墙与周边环境隔离;
2.加工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地面硬化,设施良好;接卸、储存、加工等场所应与周边环境相对隔离,能有效防止疫情扩散;
3.进口粮进入加工厂的运输工具及运输路线应经所在地海关确认。运输工具应采取密封措施,防止进口粮撒漏;
4.加工过程应具有过筛清杂设施,加工工艺流程满足检疫性病菌或杂草灭活的要求;
5.加工厂应具有对下脚料焚烧、深埋或其他经海关认可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与加工能力相匹配;
6.具有完善的进口粮加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建立进口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措施,并有效运行。
对于在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海关将要求相关企业进行整改,对于整改通过的可继续进行进口大豆的存储、加工、使用活动;对于整改不通过的,暂停或取消其进口大豆的存储、加工、使用资格。
供稿单位:企业管理和稽查处、莆田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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