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上午,邵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食品安全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被告吕某某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八倍的惩罚性赔偿金80 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或者平台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称,2017年以来,吕某某在未查验供货商的生产销售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明知货源可疑的情况下,从他人手中购进“虫草鹿鞭丸”“蟲草鹿鞭丸”“黑馬”等性保健品进行销售。公安机关发现吕某某店内销售的性保健品系三无产品,经依法扣押并抽样送检,检测出该三种性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他达那非等法律禁止在性保健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吕某某销售额达10 000余元。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吕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吕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0 000元,退缴违法所得10 000元。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2月28日向邵阳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吕某某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八倍的惩罚性赔偿金80 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或者平台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邵阳中院受理该案后,由分管院领导廖高飞担任审判长,组成由两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参审的七人合议庭审理。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充分听取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及被告的诉辩意见。合议庭评议认为性保健品属于特殊的食品,吕某某作为食品经营者明知其销售的性保健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予销售,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众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虑被告吕某某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销售金额等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的公正高效审理彰显了人民法院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坚定立场,起到了类案警示教育作用,通过司法裁判引领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经营,增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供稿:中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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