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擅自使用“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2022年8月29日,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谯城区某农副产品经营部涉嫌销售假冒“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陈皮产品,该局立刻对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现场存放有“新会陈皮”字样的袋装陈皮。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0日开始销售标有“新会陈皮”字样标签的陈皮,共售出100袋(规格500 克/袋),货值金额3200元,获利100元。当事人使用“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名称销售陈皮,却无法提供所售陈皮的生产厂家,无法确定该陈皮产自新会陈皮保护范围。2022年9月6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等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处罚款1000元。
本案是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典型案例。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在不能提供生产厂家和地址的陈皮上使用“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不仅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误导消费者,影响消费体验,应依法予以查处。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必要的执法行动,引导和督促生产、销售地理标志产品的经营者遵守相关法规,主动改正地理标志侵权行为,有力地促进了地理标志产业健康发展。
二、宿州市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擅自使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2022年5月,宿州市泗县市场监管局依举报对泗县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标注为某公司生产的“龙口粉丝”7袋(执行标准:Q/XLS0001S)。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从蚌埠市某批发商处购进涉案“龙口粉丝”45袋,截至案发时共销售38袋,违法经营额112.5元。同时,经查证,该产品不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2022年8月,泗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商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随着地理标志品牌效应不断彰显,不法生产商为谋取更多私利,以“李鬼”冒充“李逵”,严重损害了地理标志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行为,维护了地理标志的品牌声誉,强化了地理标志保护。同时,本案系群众举报、在专项行动中查处,体现了宣传发动全社会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开展专项行动的必要性。
三、蚌埠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擅自使用“沱湖螃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案
2022年9月26日,蚌埠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在抖音平台发现线索,依法对蚌埠市经开区某水产经营部涉嫌擅自使用“沱湖螃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产品”“PGi”等内容标志的保温袋230只。
经查,当事人购进的所谓“沱湖螃蟹”,并不是地理标志产品“沱湖螃蟹”保护范围内的产品,当事人销售的用于盛放蟹类产品的保温袋上标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产品”“PGi”等内容的标志(“”)属于擅自使用,且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似(旧版专用标志)。当事人购进上述保温袋400只,使用该保温袋销售螃蟹60盒,违法经营额合计613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蚌埠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没收保温袋230只,并处罚款2624元。
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且用普通商品冒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沱湖螃蟹”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和消费者利益,加之网络平台的放大效应,严重损害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公信力。该案件线索由抖音平台发现,提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注重运用多种现代化手段,加大在线上多领域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力度,进一步推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四、阜阳市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3月29日,阜阳市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个体工商户阜阳市颍东区某茶叶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印有“安吉白茶”标识用于茶叶包装的空铁盒8个、外包装袋105个、大礼盒2个、标签162张。
经查,当事人店内上述包装物是为顾客制作的“安吉白茶”茶叶礼盒,货值金额合计286元,且无法提供“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授权许可证明以及相关进货和结算凭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3年4月17日,阜阳市颍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200元。
地理标志是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蕴含了当地独特的自然、风土条件,是传统文化的积淀,是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对其进行有效行政保护,有助于特色农业的蓬勃发展,持续壮大地方农产品品牌,促进农业高效农民增收。同时,也为知识产权保护与乡村振兴有机融合、共同发展探索出了一条有效路径。
五、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六安瓜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月13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谢家集区某茶叶店进行检查,发现4个标称“六安瓜片”的茶叶包装空盒和1箱标称“六安瓜片”的茶叶。
经查,标称“六安瓜片”的茶叶包装盒是从不明渠道购进,标称“六安瓜片”的散装茶叶是从六安市某茶农处收购,但当事人提供不出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及进货票据。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售出使用上述包装盒包装的茶叶6盒,重量2斤,违法经营额77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构成商标及地理标志侵权行为。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法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元。
六安瓜片是中华传统历史名茶,是安徽省的一张名片,在全国有很高的知名度,代表了特定的品质和价值。但个别茶叶销售者为提高销量、牟取暴利,用普通瓜片冒充六安瓜片,误导消费者,损害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扰乱了市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本案的办理,打击了侵权违法行为,规范了茶叶市场,营造了知法守法的良好环境。
六、滁州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BORDEAUX”中欧互认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3月22日,滁州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在辖区某公司的仓库及展架上共发现有36 箱“哈拜勒谷地干红葡萄酒 ”、25 箱“帕加拉蒂干红葡萄酒 ”在外包装上突出位置标有“BORDEAUX”字样。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1月购进了“哈拜勒谷地干红葡萄酒”40 箱、“帕加拉蒂干红葡萄酒”30 箱,货值0.84万元,但当事人提供不出供货商的有效资质证明材料及进货票据。截至案发,当事人除自用外,已销售“哈拜勒谷地干红葡萄酒”2箱、“帕加拉蒂干红葡萄酒”1箱。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滁州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5000元。
2021年3月1日,中欧地理标志协定正式生效,波尔多(BORDEAUX)是第一批中欧互认互保名录中的法国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相关法规,理应受到同等保护。该案中,地方执法部门对地理标志“BORDEAUX”予以行政保护的实践,有效地保护了国外地理标志权利人的权利和相关公众的利益,体现了我国始终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也证明了我国高水平履行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地理标志保护义务。
七、六安市霍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3月13日,霍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12315平台举报,对霍山县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在拼多多上的店铺销售的霍山石斛酒产品信息标注有“霍山石斛酒养生酒石斛仙草酿造真龙地42度100ML礼盒包装厂家直销”字样。
经查,当事人未在实体店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而是在拼多多平台注册了店铺,在未获得“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共销售上述商品2瓶,售价37.62元/瓶,违法经营额合计75.24元。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霍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当事人未经“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严重损害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权益,必须依法查处。查处该案对创建霍山石斛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维护权益人合法权益,促进乡村特色产业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八、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口子窖酒”“剑南春酒”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2022年9月5日,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镜湖区某烟酒店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
经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收购口子窖酒(小池窖)4瓶和剑南春酒1瓶,截至案发之日均未售出。经鉴定,上述商品均非权利人企业产品。由于无侵权商品销售价格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等,通过市场中间价格确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169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侵权行为。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20000元。
“口子窖酒”“剑南春酒”是中国白酒领域知名品牌,均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在全国都有非常大的受众群体。当事人销售侵犯“口子窖酒”“剑南春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不仅损害商标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误导消费者的判断,影响消费体验。该案同时保护了两个地理标志产品,也是在商标专用权保护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一次联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九、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贵州茅台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11月26日,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辖区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铺名为“文化体验馆”,店招门头及内部多处使用了图案,店内灯箱标注“国酒茅台”“贵州茅台酒”图片,现场发现2瓶戊戌狗年“贵州茅台酒”,经权利人现场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查,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在店招门头及内部使用“茅台、贵州茅台酒”字样,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5418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2万元。
本案当事人将他人获批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独占许可使用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作为店铺装潢使用,并突出显示,极易引起公众的混淆、误认,使公众误以为该店铺系权利人的授权店铺或者与权利人具有一定关联,不仅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误导消费者,影响消费体验,应依法予以查处。
十、安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阳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8月8日,安庆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无锡市市场监管局线索移送函,对安庆某百货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网上公开售卖标称的“阳山”水蜜桃。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授权,擅自使用“阳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共售卖标称“阳山”水蜜桃42箱,销售货值金额1159.2元,违法所得151.2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构成商标及地理标志侵权行为。安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1.2元,并处罚款1159元。
当事人未经“阳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擅自使用“阳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仅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误导消费者,影响消费体验,应依法予以查处。“阳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有权人系省外市场主体,通过对该案的查处,充分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常态化机制的决心,值得推广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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