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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公布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来源:好招商食品网 中国食品   |  2024-04-25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食品浪费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作部署,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大力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并于2023年3月起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误导诱导过量点餐等违法行为,切实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通报★

  岑溪市
 
  一、4月18日,岑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岑溪市某茶楼进行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茶楼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岑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万秀区
 
  二、4月20日,万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万秀区某餐饮店进行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万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长洲区
 
  三、4月19日,长洲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长洲区某粉店进行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粉店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长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龙圩区
 
  四、4月17日,龙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龙圩区某火锅店进行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火锅店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龙圩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4月18日,龙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龙圩区某餐饮店进行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龙圩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4月20日,龙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龙圩区某小餐饮店进行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小餐饮店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龙圩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TAGS:食品安全 消费者 监督 餐饮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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