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招商食品网 2023年2月13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发布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好招商食品网将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有效版本的主要变化进行梳理分析。
一
修改了适用范围的表述
征求意见稿适用于6-36月龄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的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调整了适用范围的表述,无实质变化。
二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较大婴儿”术语和定义描述,同时修改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适用人群的表述方法。
三
修改了产品分类定义及描述
产品形态分类名称定义增加“辅助”,修改相应分类描述,对泥(糊)状罐装辅助食品定义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呈半固态或固态状;对颗粒状罐装辅助食品术语及定义进行了修改:术语中增加了片(块)状罐装辅食的定义描述。
四
修改了原料范围及要求
动物性来源原料范围增加了虾肉和动物肝脏。
原料要求中增加“不应添加蔗糖、果糖、葡萄糖、葡萄糖浆”的要求。
五
将理化指标表述形式替换为文字形式
将原标准中“表2理化指标”表述形式替换为文字形式,避免与原标准术语定义中的产品形态分类不一致现象。
在动物性食品来源中,列举增加了虾肉、动物肝脏。
产品类别原料来源种类扩大:由原来的“动物性食品与蔬菜的混合”扩大为“动物性食品与其他食品原料”进行混合。
增加了鱼肉来源产品的组胺限量要求。
钠的检验方法由GB 5413.21变更为GB 5009.91。
增加了组胺检验方法GB 5009.208。
六
修改了污染物、真菌毒素、微生物限量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原则》要求,对污染物、真菌毒素限量引用通用标准,其中根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铅的限量要求由原来的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0.30 mg/kg,其他原料的产品≤0.25 mg/kg统一调整为婴幼儿辅助食品≤0.2 mg/kg;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
七
其 他
修改了部分食用注意事项的告示性说明,标签要求新增:颗粒、片(块)状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应标明“本产品含颗粒、片(块)物,食用时请注意吞咽安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正在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时间截止到3月20日,相关单位不要错过提出修订意见的宝贵机会,好招商食品网会持续关注修订进展,及时分享。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2023版征求意见稿与2010版标准文本比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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