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阡县检察院以最高检“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为契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陈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在石阡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我院诉请:一、判令陈某某支付其销售价款人民币24051.00元的十倍赔偿金;二、判令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案情回顾:
陈某某在石阡县境内经营一家餐馆,2021年以来,陈某某将从他人处获得的罂粟壳及枝干研成粉末添加在自己经营的餐馆调味品中,再将调味品用于熬制猪骨汤,并销售给他人食用,销售金额达24051.00元。经检测,“混合调味粉”样本、“猪骨汤”样本中罂粟碱、吗啡、可卡因、那可丁项目均不符合整顿办函[20111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庭审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依法对陈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进行指控并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陈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严重错误,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悔罪,石阡县人民法院将对本案择期宣判。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问题无小事,保障食品安全是大事。石阡县检察院将会持续关注百姓最为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切实担负起检察机关“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最大程度地打击违法犯罪,守护民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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