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上海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等违法行为,切实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现公布第五批典型案例。
01
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东津酒家”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案
2023年4月18日,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市崇明区东津酒家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6日,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市崇明区东津酒家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一包厢内消费者就餐结束后剩余菜肴较多,且当事人未主动提醒消费者,造成明显食品浪费。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14日,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对该酒家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然存在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情形,致使一包厢内消费者就餐结束离开后,剩余较多菜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依法对该酒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客侣”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0日,奉贤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老客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客侣”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0日,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的专项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上海老客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客侣”餐饮店)未在其经营场所内张贴或摆放制止餐饮浪费标识。经查,上海老客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228弄1号401-4005室开设餐饮店,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店内的员工也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目前当事人已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海报和相关提示语,并对员工开展培训,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要求员工在消费者点餐时引导按需适量点餐,在用餐完毕后主动提供打包服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03
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全季酒店”(友谊路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2日,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舒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全季酒店”(友谊路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6日,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舒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全季酒店”(友谊路店)]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向酒店顾客提供自助早餐,现场未查见当事人在自助餐取餐区域及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查见服务人员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04
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和居私房宴”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3日,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丰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居私房宴”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3日,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主体业态为中型饭店,店招为“和居私房宴”,现场未查见店内工作人员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店内也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对食品浪费的标志标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05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卤校长重庆火锅”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0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榕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卤校长重庆火锅”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卤校长重庆火锅”餐饮店存在食品浪费现象。经查,当事人上海榕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江学路877号一层、875、877、879、881号二层开设火锅店,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导致部分所点菜品出现剩余,造成食品浪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供稿:市局稽查处、食品协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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