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安庆市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查办了一批侵犯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版权案件。为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影响力,提升案件查办震慑力,安庆市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选取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这十大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安徽晨曦包装有限公司伪造他人种子包装注册商标标识案
2021年12月11日,安庆市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安徽晨曦包装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印制标注“固基”商标和“水稻杂交种”“君香优丝苗”字样的塑料包装袋外膜,涉案注册商标标识合计35340件,不能提供“固基”商标注册人或被许可使用人的委托印制文件,不能提供“固基”商标印制委托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不能提供“固基”《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符合刑事立案标准,2022年1月28日,桐城市场局将此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至桐城市公安局。2022年3月16日,桐城市公安局对安徽晨曦包装有限公司以非法制造商标标识案刑事立案。
安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阳山”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第2016462号“阳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在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03年5月28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5月27日。
2022年8月8日,安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无锡市市场监管局线索移送函对安庆蔬香门第百货经营部进行检查。经查明,安庆蔬香门第百货经营部投资人刘帅未取得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授权,擅自使用“阳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共售卖标称“阳山”水蜜桃42箱,销售货值金额1159.2元,违法所得151.2元。
安庆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安庆蔬香门第百货经营部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构成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的违法行为。安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159元、没收违法所得151.2元的行政处罚。
马某某与彭某某、李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案号(2022)皖08民初39号]
[案情介绍]
彭某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彭某某申请注册了“爷爷家的粥铺”商标,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3日,商标核定使用类型为餐饮。2018年10月23日,彭某某与马某某签订了《爷爷家的粥铺江苏省代理合同》,约定马某某在江苏省区域内作为“爷爷家的粥铺”商标独家代理商开展特许经营业务,该代理全费用为120万元,押金10万元。马某某通过其儿媳汪某某工行账户共向彭某某指定的李某账户支付70万元押金、代理费。马某某于2019年初在江苏省沐阳市设立直营店,共投资277万元,现无法继续经营,损失为60万元。经查,案涉“爷爷家的粥铺”因与案外人名下的“爷爷家土钵菜”商标构成近似,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字[2020]第0000268428号裁定予以无效宣告。2022年1月12日,马某某以涉案商标被宣告无效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判令彭某某、李某退还马某某代理费、押金70万元及利息以及赔偿损失6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爷爷家的粥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其作为个人,不符合特许人的主体要件,故涉案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无效后的处理,首先,彭某某依法应当返还双方因合同签订而支付的代理费用;其次对于马某某诉求的利息,因案涉合同违反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无效,马某某作为合同当事人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不予支持;最后,对于马某某诉求的赔偿损失问题,因马某某经营的店铺门头设计的字号商标被确认无效,致使该店名不能合法使用,同时考虑到马某某已经营近两年的实际情况,酌定马某某的损失金额为30万元。
案经一审法院判决后,两被告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22)皖民终670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其上诉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不具备特许经营资格的自然人作为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处理问题。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自然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与他人订立合同,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本案针对自然人曾获准注册商标,拥有特许经营资源,且被特许人已经利用上述资源实际从事经营近两年的情况,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在认定合同无效的基础上,对于被特许人提出的赔偿请求,酌情处理,既遵循了法律精神,又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
安庆市公安局宿松县局侦办的“5.6”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宿松县公安局贯彻落实与市场监管部门行刑衔接机制,2022年5月,宿松县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在日常联合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大酒店店内有大量假冒“古井贡酒”、“口子窖”品牌注册商标的白酒。在市局食药环支队的大力指导下,成功破获了以宿松籍居民柴某某为首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犯罪团伙。经查,犯罪嫌疑人柴某某自2002年至案发在宿松县某乡镇路边经营饭店,其于2017年至2022年期间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低价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处进购假冒注册商标“口子窖”白酒和“古井贡酒”等系列白酒,至案发已累计进购3251600元。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宿松县内从事商贸业务人员朱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人为目标发展下线,为其倾销该假冒注册商标白酒,后下线将假冒品牌白酒倾销至宿松县内零售店、酒店、餐馆等消费场所,极大的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利益和酒企的合法权益,2022年7月该案被省公安厅挂牌督办。2023年3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柴某某等22人作出了有罪判决,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白酒2400余瓶,捣毁窝点9处,没收非法所得15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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