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

您的位置:首页 > 食品资讯 > 中国食品 >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来源:好招商食品网 中国食品   |  2024-04-25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始终是老百姓最关心、最关注的焦点问题。火锅底料添加“罂粟壳”、保健品添加“西地那非”,水产品重金属超标、假牛肉等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福建省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坚决予以打击,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01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某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3月6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当事人王某某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3月2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联合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依法对当事人王某某经营的性保健品店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其在售的“K哥”“袋鼠精”“每粒坚”“十鞭鹿茸肾宝”“持久猛男海绵体增长因子”“黄金玛卡”等6种产品均采用口服方式使用,外包装标注的适用人群包含“阳痿”“早泄”“阴茎短小”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进货来源和销售记录,遂依法对上述6种产品进行扣押,并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经对扣押的产品抽样检验,“袋鼠精”“每粒坚”“十鞭鹿茸肾宝”“持久猛男海绵体增长因子”“黄金玛卡”等5种产品检出“西地那非”成份。
 
  当事人销售含有“西地那非”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已涉嫌犯罪,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02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鲤城区陈宁餐饮店、晋江市五里陈宁餐饮店经营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3年6月1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当事人鲤城区陈宁餐饮店、晋江市五里陈宁餐饮店经营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5月9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鲤城区陈宁餐饮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后厨操作台上的一盆火锅底料中混有带梗褐色椭圆性状产品,疑似罂粟壳,现场负责人孙某峰供述上述产品系其自己加入火锅底料,但对上述产品来源闪烁其词,泉州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协调公安机关,查询孙某峰的犯罪记录,发现孙某峰曾非法种植过罂粟;同时对孙某峰亲属进行排查,发现其儿子、儿媳在晋江市经营另一家餐饮店晋江市五里陈宁餐饮店。当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立即联系检验机构对鲤城区陈宁餐饮店、晋江市五里陈宁餐饮店使用的火锅底料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送检的火锅底料罂粟碱等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5月18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现场负责人孙某峰自2023年4月15日起在鲤城区陈宁餐饮店使用豆瓣酱、大料(八角、桂皮等干料)及罂粟壳调制火锅底料并用于销售;晋江市五里陈宁餐饮店自2023年5月7日从孙某峰处取得罂粟壳调制的火锅底料混入普通火锅底料中并用于销售。
 
  当事人使用罂粟壳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已涉嫌犯罪,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03

  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某某、陈某某、郑某某销售掺假掺杂牛肉系列案
 
  2023年3月3日,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当事人吴某某、陈某某、郑某某销售掺假掺杂牛肉系列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10月,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及摸排群众反映线索,对思明区开平路3个占道摊位经营者(吴某某、陈某某、郑某某)销售的牛肉进行抽样送检。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相关肉品主体为猪肉,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遂于2023年1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3月3日,经前期深入摸排及充分筹划,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协作,统一行动,抓获涉及加工、运输、收购、零售等环节的主要犯罪嫌疑人黄某、姜某及同伙等18人,查获仓库1个、零售假牛肉摊点11个,缴获疑似假牛肉2400余斤,查扣运输车辆1部,缴获杀猪刀等一批作案工具。现初步查明,自2022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黄某伙同三明市一屠宰场老板姜某,将屠宰好的母猪肉通过风干、涂抹牛血等方式冒充牛肉,雇佣司机运至厦门市后,分销给思明区、湖里区等地的各牛肉零售点,再由零售点销往厦门各餐饮店,初查全案资金流水已达1000余万元。当事人吴某某、陈某某、郑某某作为下游零售商一并被立案侦查。
 
  当事人销售掺假掺杂牛肉的行为时间较长、货值较大,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04

  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莆田市城厢区香邦酒楼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缅甸蟹案
 
  2023年3月3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莆田市城厢区香邦酒楼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缅甸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254元,罚款2.615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4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缅甸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缅甸蟹镉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1月29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以112元/公斤的价格从上游供应商购进缅甸蟹17.5公斤,共计1960元。除抽检的2公斤,其余15.5公斤经过加工以260元/公斤全部售出。截至案发,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缅甸蟹货值金额4254元,违法所得4254元。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缅甸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05

  宁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鼎市村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1月3日,宁德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福鼎市村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30元,罚款10万元,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法定代表人林某,食品安全管理员林某某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12日,宁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申请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福鼎市村哥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即食海蜇一案的请示》,对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并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受福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海蜇霸(酸甜味)、海蜇丝(麻辣味)、海蜇霸(酸甜味)等食品,销往全国各地,被多地市场监管部门抽检,经各地多个检验机构检验,该批食品菌落总数项目均不合格,且均溯源反馈至福鼎市市场监管局;当事人生产该批食品成本为2.5元/包至3元/包不等,以3元/包至4元/包不等的价格售出;截至案发,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食品货值金额3630元,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3630元;此前,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多批次产品因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曾被福鼎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2次。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且当事人多次因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宁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06

  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鼎市好福巷餐饮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米粉案
 
  2023年2月15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将当事人福鼎市好福巷餐饮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米粉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10月31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米粉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该样品检验项目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检验结果为“0.52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该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检,仍然不合格,福鼎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米粉后加工炒制成炒米粉,以按份装盘计价方式售出,60斤米粉经炒制后共计售出180份,每份售价4元,销售金额总计720元。经专家组认定,该批米粉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严重超出标准限量,如长期食用或短期大量食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米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已涉嫌犯罪,福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TAGS:食品安全 监管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图文仅供行业学习交流使用,不做任何商业用途。文章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其原创性及文章内容中图文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未经本站核实,仅供读者参考。
上一篇: 赤峰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旅游景区餐饮单位食品安全及价格监督检查
下一篇: 答复|关于加快新时代苜蓿产业高质量发展,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