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

您的位置:首页 > 食品资讯 > 中国食品 > 甘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通报(第二批)

甘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通报(第二批)

来源:好招商食品网 中国食品   |  2024-04-25
  甘肃省市场监管系统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深入开展2023年“铁拳”行动,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违法案件。现将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一、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金川区某休闲苑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3年4月4日,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金川区某休闲苑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做出警告、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罚款人民币286330元行政处罚。
 
  2023年1月29日,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移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五粮液1618”、“七代五粮液”、“八代五粮液”、“45度五粮春”、“剑南春”白酒共计53瓶。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线索移送,对涉案当事人金川区某休闲苑立案调查。经相关商标权利人协助鉴定辨认,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白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行为侵犯了相关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购进上述商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经营额14316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二、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案
 
  2023年2月13日,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30000元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6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天河源包装饮用水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当事人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120桶,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60元,违法所得57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属于首次违法,无主观故意,积极配合召回不合格包装饮用水,减轻危害后果,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四、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行销售假冒知名品牌预包装食品案
 
  2023年2月28日,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商行假冒知名品牌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25000元行政处罚。
 
  2023年1月9日,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在库房查到“五福小镇牌经典牧场原味乳味饮品”、“牧乐多特伦牧场原味乳味饮品”、“牧乐多核桃花生复合乳味饮品”、“好梦特伦经典原味风味饮品”、“好梦核桃花生风味饮品”外包装标签涉嫌违法。经立案调查,上述商品外包装箱无生产日期、配料或成分表,且标签内容存在虚假。当事人销售上述违法食品80箱,货值8000元,销售金额800元,违法所得160元。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采购食品的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规定,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七、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副食批发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3年2月16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副食批发部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物品,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29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夏市某副食批发部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批发部存放的398件“牛栏山”白酒涉嫌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经立案调查,依法对上述涉嫌假冒产品进行抽检,鉴定结论为上述产品为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购进涉案商品货值金额共计46168元,没有进货票据,涉案商品全部被执法人员依法查封,没有销售,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TAGS:食品安全 监管 健康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图文仅供行业学习交流使用,不做任何商业用途。文章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其原创性及文章内容中图文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未经本站核实,仅供读者参考。
上一篇: 【行邮监管】月饼君进出境小指南
下一篇: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与营养研究联盟成立大会暨学术交流会在北京顺利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