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贵局您好!请问《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中“第十五条 ……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提到的委托加工怎么理解?该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委托加工?
答:
按照《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等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物的合同。委托合同一般有偿,也可以无偿。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企业自身可以不加工某些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而基于合意签订委托合同等方式委托其它企业等加工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这种情况,按照《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TAGS:
食品安全 委托加工 监督 标准 管理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图文仅供行业学习交流使用,不做任何商业用途。文章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其原创性及文章内容中图文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未经本站核实,仅供读者参考。
上一篇: 兰州市西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自制火锅底料及酱腌菜专项监督抽检工作
下一篇: 开封市市场监管局积极推进食品销售领域“四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