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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来源:好招商食品网 中国食品   |  2024-04-25
  为规范酒类市场经营秩序、促进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贵阳市市场监管系统以酒类市场侵权假冒、虚假宣传、违规营销等为治理重点,持续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酒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汪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当事人汪某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处购进酒类商品。当事人购进销售的1件共6瓶“贵州茅台酒”、待售的标示生产商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6瓶“赖茅传承”、12瓶“茅台1935”、18瓶“茅台迎宾酒”、12瓶“遵義 1935”,经厂家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贵阳市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商品、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观山湖区某酒品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当事人观山湖区某酒品经营部销售的1件共6瓶“贵州茅台酒(虎年)”,经厂家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3.云岩区某酒业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当事人云岩区某酒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待售的20件共计120瓶“贵州茅台酒”,经厂家鉴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商品、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4.贵州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案。当事人贵州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飛天貴賓酒”“飞天基酒”“茅台镇味道”三款白酒的标签上分别使用“飛天”“飞天”“茅台”字样,其中:“飛天貴賓酒”商品标签上的“飛天”字样,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第18971834号注册商标“飛天”字样近似;“飞天基酒”商品标签上的“飞天”字样,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第10195572号注册商标“飞天”字样近似;“茅台镇味道”商品标签上的“茅台”两字比其他字样更大更突出,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第284519号注册商标“茅台”字样近似。而当事人并未获得商标注册人许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商品、没收违法所得4316元、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5.黄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当事人黄某销售的18瓶“贵州茅台酒”,经厂家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商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6.修文县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当事人修文县某烟酒店内售卖的2瓶“贵州茅台酒”、4瓶“五粮液”,经厂家鉴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商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7.白云区某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超过保质期的白酒、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当事人白云区某酒行销售的“习酒窖藏1988”,经厂家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的“遵义后宫名1935酒”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后宫名”)商品;销售的“双科拉格(LAGER)精酿黄啤”超过保质期;销售的“桶井坊酒槽原浆酒(酱香型)”等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贵阳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商品、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8.杨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当事人杨某向外地销售的25件共150瓶“茅台原浆酒”,因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于物流托运环节被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扣押。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上述“茅台原浆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商品、罚款11700元的行政处罚。
 
  9.贵阳市经济开发区某便利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当事人贵阳市经济开发区某便利店销售的6件共计24瓶“习酒窖藏1988”,经厂家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商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10.贵州某酿酒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当事人贵州某酿酒有限公司宣传其销售的果酒为有机食品,但实际当事人所销售的青梅酒、百香果酒等均不是有机食品。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证据材料、及时改正,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贵阳市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11.清镇市某超市销售酒精度不符合标签明示值的红高粱酒案。当事人清镇市某超市销售的1件共计6瓶红高粱酒,经抽样检验,酒精度不符合标签明示值,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酒精度与标签明示值不符的红高粱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贵阳市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元、罚款98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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