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荆门市市场监管局坚持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打击侵权假冒伪劣,组织全市系统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五:
京山某调味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
“云鹤”专用权的精制碘盐案
2023年2月21日,京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标称“云鹤牌 ”精制碘盐393袋(净重量:500克/袋,质量等级:一级,批号:20220614G12AA或20220925G12AA)。经“云鹤牌”商标持有人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人湖北省晨光实业有限公司和湖北云鹤盐业包装有限公司辨认,样品防伪标志为假冒云鹤牌碘盐防伪标志,上述碘盐为假冒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云鹤牌”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经查,当事人于 2023 年1月分两次以50元/件价格购进上述假冒“云鹤牌”精制碘盐30件(1500袋),至案发以1.3元/袋价格供货给某超市售出58袋、以1.5元/袋价格店内零售649袋、腌制腊货自用400袋,获销售收入341.5元。案发后,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商品合法来源凭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5月18日,京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没收扣押的假冒“云鹤牌”精制碘盐393袋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沙洋某餐饮店侵犯注册商标
“沙县小吃”专用权案
2023年10月11日,沙洋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店招牌使用“沙县小吃”注册商标的图案、文字,但不能提供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授权使用证明。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取得相关证照后,使用“沙县小吃”注册商标的图案及文字制作店招在辖区毛李镇经营小餐饮,但没有获得商标专用权人沙县小吃同业公会的授权使用许可。同时查明“沙县小吃”图案及文字,由沙县小吃同业公会于2015年5月7日获得集体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项目为第43类,包括餐馆、快餐店、饭店等,有效期至2025年5月6日。当事人接到责改通知后,于10月17日获得三明市沙县区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所出具的《集体商标许可使用证》。
当事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从事经营,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违反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10月31日,沙洋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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