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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来源:好招商食品网 中国食品   |  2024-04-25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3年,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区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精干力量,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6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五批典型案例:
 
  一、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聊城市东昌府区某酒水批发经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8月9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聊城市东昌府区某酒水批发经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0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称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某酒水批发经营店销售假(仿)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严重侵犯了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2023年05月10日执法人员对聊城市东昌府区某酒水批发经营店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标示有“西凤酒”字样的散装“西凤酒”产品及标签标示有“西凤酒”字样的白皮桶。经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人员鉴定,上述标有“西凤酒”字样的散装桶装“西凤酒”与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属侵犯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聊城市东昌府区某副食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既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又误导、欺骗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市场打假,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有力震慑违法分子,进一步规范销售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聊城市大张供销社某店经营复合肥料(纯硫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3年2月22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对聊城市大张供销某店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09月21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对聊城市大张供销社某店销售的标称生产单位是山东某肥业有限公司,复合肥料(纯硫基)(型号规格:总有效成分≥57% 40㎏氮:19 磷19:黄腐酸钾:19)(以下简称复合肥料)型号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氮、磷项目按GB/T 17767.1-2008、GB/T 17767.2-2010标准检验不符合标明值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聊城市大张供销某店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民以食为天,农以种为先。粮食生产在农业生产的发展中占有重要的位置,而化肥等农用物资是关乎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农作物抗寒抗病能力、产量等具有重要作用。然而,有一些不法分子不惜以身试法,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销售不合格化肥,侵害农民切身利益,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三、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聊城市东昌府区某厨具食品机械批发部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3年9月19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机械批发部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家用燃气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4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聊城市东昌府区某厨具食品机械批发部经营的家用燃气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进行监督抽查。经抽样检验,标志项目不符合CJ/T490-2016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燃气具配件的质量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是老百姓最为关注的民生问题。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严厉打击劣质燃气具及配件,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聊城某百货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3月,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聊城某百货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做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1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聊城某百货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及调查确认,当事人正在使用的一台载货电梯,未进行检验。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电梯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乎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其社会关注度也越来越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违法使用超期未检电梯会给人们出行带来严重安全隐患。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铁拳出击整治使用超期未检电梯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查办此案,对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具有积极意义。
 
  五、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板材批发部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案
 
  2023年3月9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NO:JDZ221024),在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市级常规监督抽查中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板材批发部销售的浸渍胶膜纸饰面细木工板(标称生产单位:曹县某木业有限公司 规格型号:1220mm×2440mm×17mm ),经抽样检验,表面耐龟裂项目不符合GB/T 34722-2017《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标准,依据《浸渍胶膜纸饰面细木工板产品质量聊城市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浸渍胶膜纸饰面细木工板广泛用于家具立面装饰以及室内装修等领域,因此国家对浸渍胶膜纸饰面细木工板产品质量实行严格管理,依法严厉查出建筑装饰材料不合格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装饰材料的监督抽查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六、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东昌府区侯营镇某综合百货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7月13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昌府区侯营镇某综合百货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 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9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昌府区侯营镇某综合百货部进行检查,发现货架上正在销售的腾兴源牌紫菜,其外包装记载:生产日期:2021年1月25日、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安全性难以保障,销售出去有损害不特定人身体健康的重大风险。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严厉打击销售过期食品行为,筑牢食品安全的防线,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七、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聊城市东昌府区某诊所销售药品未明码标价案
 
  2023年7月,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聊城市东昌府区某诊所销售药品未明码标价违法行为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04月0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聊城市东昌府区某诊所进行检查中,在该单位的最里侧柜台发现退热解毒注射液10盒,生产厂家西安高科陕西金方药业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12月30日,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9日,产品批号221230;苦木注射液5盒,生产厂家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12月29日,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8日,产品批号2212178;新金方输液袋1袋;经查,上述产品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十二条的规定,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明码标价是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与服务时,理应确保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对位,确保价格标签规范,让群众买得放心。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明码标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发展。
 
  八、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聊城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案
 
  2023年8月21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聊城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04月13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聊城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外购的集中消毒餐具(生产日期:2023-04-10)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餐具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聊城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食品相关产品不合格直接影响食品安全,人民食用后对人体健康有重大影响。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严厉打击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行为,筑牢食品安全的防线,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供稿:综合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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