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

您的位置:首页 > 食品资讯 > 中国食品 > 答复|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标准

答复|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标准

来源:好招商食品网 中国食品   |  2024-04-25
  问:
 
  经营者经营的某种食品检测不合格, 超市提供了该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以及该食品但不是同一批的检验报告。经营者认为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要求案机关依据《食品安全法》136条,对免予罚款。请问本案的情况,能算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吗?能对其兔予罚款吗?谢谢

  答:
 
  不同批次的检验报告无法证明企业不知道这批次产品是不合格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各地都发布了首违不罚、免于处罚、减轻处罚的清单,请参照执行。

TAGS:食品安全 监督 标准 管理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图文仅供行业学习交流使用,不做任何商业用途。文章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其原创性及文章内容中图文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未经本站核实,仅供读者参考。
上一篇: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你点我检”风险预警系列(十三)地震应急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下一篇: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2023年度省对市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协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