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灯禁令”已实施一月有余,截至目前,辽宁省市场监管部门检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及生鲜超市等1.4万余家,责令改正478家经营主体,警告78家。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要求,从去年12月1日起,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
《办法》实施以来,全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以食用农产品销售场所为重点,对可能影响消费者感官判断的“生鲜灯”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切实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结合2023年全省放心肉菜超市创建工作,对各地区申报的放心肉菜超市创建单位进行了全覆盖检查,将使用“生鲜灯”列为考核项,确保《办法》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防止“生鲜灯”反弹回潮,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将“农批(农贸)市场肉类、蔬菜、水产品和水果交易区灯光照明技术规范要求”列入今年制定出台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评定指南》,组织各地按照相关要求升级改造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进一步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管控,不断提升我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来源:食品经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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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农产品 食用 监管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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