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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微信朋友圈兜售虚假减肥产品法院判决退一罚十

来源:好招商食品网 中国食品   |  2024-04-25
  基本案情
 
  张某某于2023年1月通过微信向王某推荐一款减肥产品,包装图片显示产品名“纯植物纤维复合糖果水蜜桃加强版”(以下简称糖果),并告知价格与减肥效果。
 
  王某听信并先行购买135元糖果尝试,收货后按照张某某要求服用,但不久即出现口渴、心跳加快、食欲减退、恶心等症状。经咨询,张某某告知其调整用量及化解恶心的方法。
 
  2023年2月,王某微信告知减肥有效果想要回购,后在张某某建议下复购六盒,并转账支付2400元。王某经自行检测发现案涉糖果含国家命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退还购物款2523元并赔偿2523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糖果宣扬功效为减肥,属于有特殊用途的保健食品,其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严格监管。张某某出售的糖果系盗用广东某公司厂名、厂址生产的假冒产品,其作为销售者,在进货时未尽到审查义务便在微信上推销该减肥糖果对外销售,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张某某辩称王某以牟利为目的大量购买案涉糖果,但其并无证据证实王某多次通过打假为自身牟利,且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的,并非生产者、销售者抗辩理由。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某退还王某货款2500元、运费41元,并十倍赔偿王某25000元。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健康减肥食品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
 
  有些不良商家、销售者利用微信销售产品,该种销售模式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成本低、时效快、宣传面广,而销售的产品缺少平台监管,产品质量难以得到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往往投诉无门。
 
  本案张某某作为刚毕业的大学生未核实该保健类食品的生产、销售渠道,从“微商”处购买该产品,又将产品宣传至朋友圈,出售给王某,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本案对王某要求张某某十倍赔偿购物款的诉请予以支持,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提醒销售者应该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及生产厂商,进一步规范网络平台交易行为。

TAGS:水蜜桃 食品安全 糖果 消费者 减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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